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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遏制建筑领域商业贿赂,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据悉,我国从1997年起开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由于考核要求严格,资质审核细密,迄今已取得由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工程造价师资格证书者,全国尚不足万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身价在人才市上一路走高。

中国法院网讯 为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从源头治理建筑领域商业贿赂,建设部出台《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指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办法》将初始注册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到4年。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将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为从源头上治理建筑领域商业贿赂,《办法》着重强调,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不得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办法》同时指出,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将不予注册。

    《办法》针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相关的规定,明确指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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