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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复习资料(一)

1.(1)建造师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作,未经注册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3)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
2.(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P4、(3)违约终止
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事件,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2)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4.1M30102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5.1Z301024
1)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6.P6、(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力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7.(3)诉讼时效的起算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4)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P7、(1)债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4)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9.P8、(4)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消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10.1Z301027(2)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11.1Z301028(1)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12.(2)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13.P10、2)第五个黑点: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第六个黑点:专利权的取得:①取得条件: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②取得的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③取得的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对申请的审批。
14.P11、(1)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15.P12、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事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
16.1Z301032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P13、1Z301042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8.1Z301043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9.P14、1Z301051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0.1Z301061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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