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引发工程价款纠纷研究
主题词: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合同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在承包人起诉追讨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发包人常常以建设工程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作为少付、甚至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理由。面对这种情况,承包人往往非常被动,甚至束手无策。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不揣浅陋,站在承包人的立场上特做如下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简称《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其中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同样要求,“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非常重视,承包人仅对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二、承包人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据此,造成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的一方承担的责任是:(1)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考试-大|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承包人承担的责任是:(1)在合理期限内对建设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2)修理或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即“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据这一规定进行分析,承包人承担的责任是:(1)对建设工程修理、返工或者改建。(2)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实质精神,我们可以就承包人对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一归纳梳理:首先,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予在合理期限内对建设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最后,因修理或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承包人避免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需要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才行。
如前所述,承包人仅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作为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建筑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来进行施工。具体一点说要做到四点:
(一)承包人要有承建建设工程所需的资质。
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款规定:“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企业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具体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此条款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筑企业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上述条款成为承包人施工规程的主要法规依据。
(三)承包人必须要履行善良义务人的配合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体义务应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条第二款“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筑企业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及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承包人必须要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建筑企业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总之,承包人避免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必须做到:承包人要有承建的建设工程所需的资质,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必须要履行善良义务人的配合义务,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及时负责返修。 四、解决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方法
第一、首先明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如果原因不明有争议,可以申请法定部门进行鉴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和事实不是承包人造成的,则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是承包人造成的,作为承包人有三种选择:(1)、在合理期限内对|考试-大|建设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使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对建设工程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协商减少工程价款。(3)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且和发包人协商减少工程价款不成的,可以申请法定部门进行鉴定予以确认。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采取严格监督的措施,建设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有关建筑工程的安全标准。也即,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种情况: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与创杯要求的区别有的施工合同要求工程质量实现创杯要求,还有的甚至要求的是国家最高级别的鲁班奖。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是否包括没有实现创杯要求的情况呢?对此,笔者认为不包括。
理由:各种创杯奖项的验收评比主体是建筑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而建设工程质量的验收主体是建设单位;各种创杯奖项的评比标准是由建筑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制定的且评比标准各不相同,而建设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是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种创杯奖项的评比主要是为了激励建筑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创造品牌效应是倡导性的,而建设工程质量的验收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没有评上合同约定的奖项不可能由建筑商经过返工、改建后再次参加评选,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必须要返工直到建设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如果没有评上合同约定的奖项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奖罚,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则丧失请求给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三)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及依据标准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发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会产生工程价款争议纠纷。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呢?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呢?对此,《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没有作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确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数额。
具体方法:首先确认所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范围及项目,也就是确定所翻修的工程量。如果双|考试-大|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对所翻修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来确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其次,按照建筑企业的资质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来确定套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对所套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进行鉴定来确定。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最后,双方根据确定的所翻修的工程量和所套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进行计算来确定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如果双方对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对所翻修的工程进行鉴定来确定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数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订立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和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上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研究
下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的确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