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如何施工结算难的问题
实践中,建设工程的结算程序通常都是由施工方先对其所施工的项目进行结算,然后报送给建设方进行审核 .如建设方认可施工方报送的结算不提出异议,则此结算值便成为双方最终的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是一旦建设方对结算提出异议,则可能就要通过双方协商重新计算、第三方审价,以至于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司法鉴定程序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
目前,建设领域工程款的拖欠问题仍然是困扰施工企业的一大难题,并进一步影响到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而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设置障碍,使双方价款难以确定,最终达到拖欠的目的。其中,建设单位在工程决算中设置的主要障碍是接到施工方报送的结算后 无限期拖延不予审核答复,即建设工程领域经常提到“久拖不决”。建设方有时会提供出各种理由对施工提交的结算进行大幅度审减,恶意压价至施工方难以接受,双方形成争议,长时间协商不能解决,以达到拖延的目的;更有甚者在接到施工方的结算后置之不理,根本不予答复。
为帮助施工企业解决建设方在工程结算中对决算“久拖不决”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应当说司法解释如此规定,就是站在施工企业的角度上,为维护施工企业的利益而制定的。这是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所得到的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又一有利武器。正因为如此,对施工企业而言,如何正确该条立法精神,并把融会贯通到日常的施工管理中去,更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在日常的施工管理中,至少要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管理,才能更好的使用这一利器。
第一、加强施工合同的签约管理,合理确定施工方报送决算的期限和建设方审核决算的期限。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考试-大|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建设方对保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不予以答复,则视为建设方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实践中施工合同双方对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的约定基本上都是参照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中的关于结算的约定。在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第33.1、33.2 对工程结算作如下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应当说建设部的示范文本中的结算条款,是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通行作法为施工合同双方所设计的一种合理的结算条款模式。它为合同双方分别约定了先后两项义务,即施工方须在竣工验收报告被建设方可后28天内报送决算;而建设方接到后的在28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建设方在这28天内不予答复,结合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就可以视为建设方认可了决算。
问题的关键是由于示范文本中的28天只是一个参考标准,其并不能适用所有工程,一些大规模复杂工程施工方根本无法在28内计算完决算。但是施工企业在实践中又不注重签约管理,不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盲目套用28天的期限或者随意确定结算期限(笔者就见过某大型建筑企业5天的约定),指使施工企业根本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结算。
那么施工企业不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结算怎么办,是否还能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建设方按约定期限予以答复,否则视为认可呢?笔者认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结算,就不能在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建设方按约定期限予以答复,否则视为认可。这是因为按照示范文本所设计的结算方式,施工方和建设方双方的合同义务有先后之粉,施工方报送结算的义务在前,建设方答复结算的义务在后,如果施工方不能按时报送结算,则建设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以施工方未履行先行义务进行抗辩。这样如何在施工合同中合理约定施工方报送决算的期限和建设方审核决算的期限就显得至关重要,施工方应当加强签约管理,使报送结算和答复结算的期限符合工程的实际状况。
第二、提高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加强工程签证管理。形成建设方对工程结算“久拖不决”的局面,固然有建设方恶意拖延的原因,但很大程度上,施工方由于业务人员结算水平不高、敬业精神不足、管理无序等原因造成工程结算不准确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一些施工企业本身就不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恶意在工程结算中注入“水分”,工程结算值虚高,给建设方审减结算和拖延时间找到借口,最终导致工程款难以回收。因此,施工企业首先就要从自身找原因,从加强工程结算的管理,提高工程结算的准确性上下工夫,使建设方很难找到拖延时间的理由。
工程结算主要的工作是计算建设工程的工程量,要准确计算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考试-大|工程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已经成为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一句名谚,“勤签证”在程招投标和索赔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工程结算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工程量的计算在完成工程签证的过程中已经计算完成,并已由建设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工程竣工后,只有要将这些完备详尽的工程签证中所记载的工程量汇总相加即可,提供结算了效率,并相当于将合同双方进行工程决算的时间从工程竣工后提前到整个过程施工过程之中,为施工企业赢得了宝贵的时间量。同时,由于按照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工程签证是确定合同争议双方孰对孰非的主要依据,完备而详尽的签证也会使建设方难以找到拖延的借口。
第三、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健全完备的工程结算资料。由于工程施工场所环境相对简陋,人员往来频繁,因此每个工程项目部都应当配置专人对工程档案进行管理,对工程结算档案资料进行系统分类保管以避免丢失。一旦这些档案丢失,特别是经过建设方代表或监里理确签字认后的文件丢失,补办相当困难,以致影响到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档案基本上应当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图(通常所说的白图)、工程施工图(通常所说的蓝图)、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的补充协议以及由工程监理或建设方代表签署的工程签证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施工方一定要注意向建设方索要收到报送结算的回执,并妥善保管。因为这既是证明施工方按期完成报送结算义务的主要证据,也是计算建设方答复结算开始时间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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