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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大纲及讲评二十四

·节假日前后的检查 节假日前后的检查是针对节假日期间容易产生麻痹思想的特点而进行的安全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不定期检查 不定期检查是指在工程或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工程或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的安全检查。
⑵安全检查的注意事项
·安全检查要深入基层、紧紧依靠职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检查工作。
·建立检查的组织领导机构,配备适当的检查力量,挑选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
·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和检查设备、奖金的准备。
·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既要严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检为主,企业内相应部门问互相检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和借鉴。
·坚持查改结合。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整改才是最终目的。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建立检查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收集基本的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同时也为以后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奠定基础。
·在制定安全检查表时,应根据用途和目的具体确定安全检查表的种类。安全检查表的主要种类有:设计用安全检查表;厂级安全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专业安全检查表等。制定安全检查表要在安全技术部门的指导下,充分依靠职工来进行。初步制定出来的检查表,要经过群众的讨论,反复试行,再加以修订,最后由安全技术部门审定后方可正式实行。
⑶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查思想 主要检查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查管理 主要检查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否有效。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操作规程,违规行为,安全记录等。
·查隐患 主要检查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
·查整改 主要检查对过去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查事故处理 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应达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并对责任者作出处理、明确和落实整改措施等要求。同时还应检查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安全检查的重点是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安全检查后应编制安全检查报告,说明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
⑷项目经理部安全检查的主要规定
·定期对安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评价和考核,对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签发安全整改通知,由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整改后应子复查。
·根据施工过程的特点和安全目标的要求确定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设备或器具,确定检查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并明确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和实地检测的方法,并记录检查结果,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安全隐患,确定危险程度。
·编写安全检查报告并上报。

1Z205040掌握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1Z205041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
⑴职业伤害事故
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1)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标准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
·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触电: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害。
·淹溺:由于水或液体大量从口、鼻进入肺内,导致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
·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冒顶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
·透水:指从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有压地下水意外大量涌人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放炮:指由于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火药爆炸:指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瓦斯爆炸:指可燃气体、瓦斯、煤粉与空气混合,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锅炉爆炸:指锅炉由于内部压力超出炉壁的承受能力而引起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内部压力超出容器壁所能承受的压力引起的物理爆炸,容器内部可燃气体泄漏与周围空气混合遇火源而发生的化学爆炸。
·其他爆炸:化学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等。
·中毒和窒息:指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
·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2)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⑵职业病
经诊断因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不良环境的工作而造成急慢性疾病,属职业病。
2002年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列出的法定职业病为10大类共115种。该目录中所列的10大类职业病如下:
·尘肺:矽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陶瓷尘肺、电焊尘肺、其他尘肺等。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等。
·职业中毒:铅、汞、锰、钢及其化合物、苯、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手臂振动病。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灼伤、职业性角化过度、毅裂、职业性痒疹等。
·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苯所致白血病、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等。
·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

1Z205042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处理

⑴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没有指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⑵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报告安全事故。
·处理安全事故,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等。
·安全事故调查。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编写调查报告并上报。
⑶安全事故统计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级隶属关系的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按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企业报送主管部门的数字要与报送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数字一致,各级主管部门应如实想同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省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应按时报到国家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⑷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⑸工伤认定[z1]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⑹职业病的处理
1)职业病报告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统计和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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