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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标准一需掌握的部分一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说明:

  3.0.3 本条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是:参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担见证试验单位资质的要求;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等。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说明: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须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由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已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说明:

  5.0.7 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说明:

  6.0.1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6.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说明:

  6.0.2 本条规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者及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因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问题是归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掌握,所以规定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是符合实际的。

  由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修工程的安全,因此规定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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