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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讲评(九)

1Z202030掌握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索赔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法,以及工程结算的方法

1Z20203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⑵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Z20203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⑴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由承包商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业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例1Z202032】某合同钻孔桩的工程情况是,直径为1.0m的共计长1501m;直径为1.2m的共计长8178m;直径为1. 3m的共计长2017m。原合同规定选择直径为1.0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显然,如果选择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对工程更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因此监理工程师决定变更;但在原工程量清单中仅有直径为1.0m静载破坏试验的价格,没有直接或其他可套用的价格供参考。经过认真分析,监理工程师认为,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试验费用,另一部分为桩本身的费用,而试验方法及设备并未因试验桩直径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可认为试验费用没有增减,费用的增减主要由钻孔桩直径变化而引起的桩本身的费用的变化。直径为1.2m的普通钻孔桩的单价在工程量清单中就可以找到,且地理位置和施工条件相近。园此,采用直径为1.2m的钻孔桩做静载破坏试验的费用为:直径为1.0m静载破坏试验费十直径为1.2m的钻孔桩的清单价格。

●协商单价和价格:协商单价和价格是基于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或者有但不合适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例如:某合同路堤土方工程完成后,发现原设计在排水方面考虑不周,为此业主同意在适当位置增设排水管涵。在工程量清单上有100多道类似管涵,但承包商却拒绝直接从中选择适合的作为参考依据。理由是变更设计提出时间较晚,其土方已经完成并准备开始路面施工,新增工程不但打乱了其进度计划,而且二次开挖上方难度较大,特别是重新开挖用石灰土处理过的路堤,与开挖天然表上不能等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意见可以接受,不宜直接套用清单中的管涵价格。经与承包商协商,决定采用工程量清单上的几何尺寸、地理位置等条件相近的管涵价格作为新增工程的基本单价,但对其中的“土方开挖”一项在原报价基础上按某个系数予以适当提高,提高的费用叠加在基本单价上,构成新增工程价格。

⑵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估价

工程师应通过FIDIC(1999年第一版)第12.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的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FIDIC第3.5款,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

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第一种情况:

进入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

●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第二种情况。

●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1Z202033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工程款的计价内容相似。按我国现行规定(参见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安工程合同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我国的这种规定,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还不完全一致。按国际惯例,建安工程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包括现场管理费、保险费、利息等。一般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如图1Z202033所示。

从原则上说,承包商有索赔权利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但是,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哪些内容可索赔,要按照各项费用的特点、条件进行分析论证。现概述如下。

⑴人工费 人工费包括施工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法定的安全福利等费用。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而言,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⑵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商应该建立健全的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建立领料耗用制度,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为了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商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⑶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⑷分包费用 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商的索赔费,一般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⑸现场管理费 索赔款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讯、交通费等。

⑹利息 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经常包括利息。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情况:拖期付款的利息;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至于具体利率应是多少,在实践中可采用不同的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规定:

●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

●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

●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按中央银行贴现率加三个百分点。

⑺总部(企业)管理费 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讯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这项索赔款的计算,目前没有统一的方法。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总部管理费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8%)计算:

总部管理费=合同中总部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现场管理费索赔款额等)(1Z202033-1)

●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公司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 现场管理费索赔款额等)(1Z202033-2)

●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计算步骤如下: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1Z202033-5)

⑻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IZ202034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1) 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2) 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即: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1Z202034-1)

不少人对采用该方法计算索赔费用持批评态度,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善而增加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估算的总费用也可能为了中标而过低。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才应用。

(3) 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1Z202034-2)

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例1Z202034】某高速公路由于业主高架桥修改设计,监理工程师下令承包商工程暂停一个月。试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索赔哪些费用?

解:可索赔如下费用:

①人工费:对于不可辞退的工人,索赔人工窝工费,应按人工工日成本计算;对于可以辞退的工人,可索赔人工上涨费。

②材料费:可索赔超期储存费用或材料价格上涨费。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可索赔机械窝工费或机械台班上涨费。自有机械窝工费一般按台班折旧费索赔;租赁机械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的分摊费计算。

④分包费用:指由于工程暂停分包商向总包索赔的费用。总包向业主索赔应包括分包商向总包索赔的费用。

⑤现场管理费:由于全面停工,可索赔增加的工地管理费。可按日计算,也可按直接成本的百分比计算。

⑥保险费:可索赔延期一个月的保险费。按保险公司保险费率计算。

⑦保函手续费:可索赔延期一个月的保函手续费。按银行规定的保函手续费率计算。

⑧利息:可索赔延期一个月增加的利息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⑨总部管理费:由于全面停工,可索赔延期增加的总部管理费。可按总部规定的百分比计算。如果工程只是部分停工,监理工程师可能不同意总部管理费的索赔。

1Z202035工程结算的方法

(1)承包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承包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

●按月结算即先预付部分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竣工后进行竣工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分年度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工程预付款的具体事宜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有关工程预付款作了如下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额度,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主要是保证施工所需材料和构件的正常储备。一般是根据施工工期、建安工作量、主要材料和构件费用占建安工作量的比例以及材料储备周期等因素经测算来确定。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

(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其性质是预支。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数额不断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构件的用量逐渐减少,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可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需分期扣还;有些工期较长,如跨年度工程,其备料款的占用时间很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4)工程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计量[参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二是单价的计算方法。

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目前我国一般来讲,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两种方法。二者在选择时,既可采取可调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也可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调工料单价法将人工、材料、机械再配上预算价作为直接成本单价,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分别计算;因为价格是可调的,其人工、材料等费用在竣工结算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或按主材计算差价或主材用抽料法计算,次要材料按系数计算差价而进行调整;固定综合单价法是包含了风险费用在内的全费用单价,故不受时间价值的影响。由于两种计价方法的不同,因此工程进度款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当采用可调工料单价法计算工程进度款时,在确定已完工程量后,可按以下步骤计算工程进度款:

根据已完工程量的项目名称、分项编号、单价得出合价;

将本月所完全部项目合价相加,得出直接工程费小计;

按规定计算措施费、间接费、利润;

按规定计算主材差价或差价系数;

按规定计算税金;

累计本月应收工程进度款。

用固定综合单价法计算工程进度款比用可调工料单价法更方便、省事,工程量得到确认后,只要将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相乘得出合价,再累加即可完成本月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工作。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5)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并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6)建安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

建安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就是要把各种动态因素渗透到结算过程中,使结算大体能反映实际的消耗费用。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动态结算办法。

1)按实际价格结算法

2)按主材计算价差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3)竣工调价系数法

按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及调价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4)调值公式法(又称动态结算公式法)

即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调值公式。

价格调整的计算工作比较复杂,其程序是:

首先,确定计算物价指数的品种,一般他说,品种不宜大多,只确立那些对项目投资影响较大的因素,如设备、水泥、钢材、木材和工资等。这样便于计算。

其次,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二是合同价格条款中,应写明经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考核几种物价波动到何种程度才进行调整。一般都在±10%左右。二是考核的地点和时点:地点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场价格;时点指的是某月某日的市场价格。这里要确定两个时点价格,即基准日期的市场价格(基础价格)和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的时点价格。这两个时点就是计算调值的依据。

第三,确定各成本要素的系数和固定系数,各成本要素的系数要根据各成本要素对总造

价的影响程度而定。各成本要素系数之和加上固定系数应该等于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价格调值公式: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三项。但因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公式也变得更长更复杂。典型的材料成本要素有钢筋、水泥、木材、钢构件、沥青制品等,同样,人工可包括普通工和技术工。调值公式一般为:

式中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0——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

a1 、a2、a3、a4——代表有关成本要素(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a0+a1+a2+a3+a4=1;

A0、B0、C0、D0——基准日期与a1 、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a1 、a2、a3、a4对应的各成本要素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在许多标书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时即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但也有的是由发包方在标书中规定一个允许范围,由投标人在此范围内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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