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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在FIDIC条件中的体现

  1.项目范围管理从计划经济时期开始,直到现在,我们政府拨款的许多建设项目在批准之后,建设单位,即业主经常增加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若按项目管理的说法,这种行为超过了“范围”。为了明确项目范围,FIDIC条件分别在1.1 款(b)项和(f)项下定义了“合同”、“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工程”等。这样的规定不但统一了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对工程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限制了业主,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范围。除数量之外,超出范围的叫额外工作。FIDIC条件另有规定,承包商有权拒绝额外工作。即使接受,也有权另谈价格。

  项目费用和时间管理的首要目标就是不能超过业主的预算,不能拖延竣工时间。为此,FIDIC条件专门设立了第51条(变更和变更指示),严格控制项目的范围。

  2.项目时间管理建设项目能否按时完成,并交付使用,是绝大多数业主最关心的问题。如果推迟了,往往会丢失关乎他们生死存亡的机会。这种例子不胜枚举。而在我国,与此相反例子却比比皆是。许多项目,一拖再拖,成了“胡子”工程。

  FIDIC条件把工程师控制进度的责任规定得详细而又具体。第14.1款规定“承包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向工程师递交一份施工计划,取得其同意。”第14.2款说,“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14.1款中已经工程师同意的施工计划,承包商应当随时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提交一份修改过的施工计划,标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计划所作修改之处。”

  工程施工的进展难免会因为各种主观或客观的障碍而暂时停顿。FIDIC条件把暂停施工的控制权交给工程师。第40.1款规定,“在工程师发出指示时,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

  要保证工程如期完工,及时开工,开工之后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特别是由于承包商主观原因造成的延误,当然很重要;但是在遇到无法预料的客观原因时,允许承包商合理地延长时间也同样重要。不允许延长,就必然迫使承包商在报价时增加预防这些无法预料事件风险的费用。或者承包商要靠赶工来追赶进度。追赶进度一则会使承包商加大资源投入速度,超过现场设施的承受能力;二则会违反某些技术上需要间歇的施工规律,进而损害工程质量。最终的后果是“欲速则不达”。

  对于这些以及其它同工期有关的事项,FIDIC条件都有详细的规定,例如第41.1款关于工程开工时间的规定、第42.1款关于业主单位应尽快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和现场进出道路的规定、第42.2款关于业主单位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时的处理、第43.1款关于竣工时间的规定、第44条关于竣工时间延长、承包商应当在发生延长竣工时间的事件时将其通知给工程师以及发生延长竣工时间的事件具有连续性时工程师作出临时延期决定的规定、第45.1款关于不得在夜间和节假日施工的规定、第46.1款关于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的规定以及第47.1款关于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时间时应当赔偿业主损失的规定等。

  以上规定,读起来枯燥无味。只要没有切身利害,谁也不愿意看它们。但是,若站在望着迟迟不能竣工的工程,心急如焚的业主或用户的立场上,这些条文读起来真比美妙的音乐还要动听。

  当然,不能因为自己着急,就一味地鞭策承包商。FIDIC条件允许加入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给予奖励的条款。

  3.项目费用管理除了把人民的钱不当回事儿的人外,没有哪个人不关心工程的费用。FIDIC条件费用管理方面的条款数目最多。下面是其中主要者。

  第11.1款(现场视察)“业主应在承包商递交投标书之前向其提供……涉及本工程的勘探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是承包商应自己负责解释之。应当认为承包商在递交投标书之前,已经对现场、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现有资料进行了考察和研究,并在尽可能地考虑费用和时间因素之后认为下列各方面已经满足了自己的要求:……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根据上述业主提供的现有资料和承包商通过自己的考察和研究而获得的资料编制的。”

  第11.1款表面谈的都是有关现场情况的,但其实质是控制工程费用的最重要条款之一。

  首先,该款要求业主和担任设计任务的建筑师或工程师(在项目进入施工阶段时有可能聘其为第1.1款中定义的工程师)在项目准备阶段收集尽可能完整的资料,供设计、估算费用、编制图纸和其它合同文件使用。如果不完整,则设计、费用估算、图纸和其它合同文件就不会合理,其隐患以后必然会暴露出来,最终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其次,如果业主不进行必要的勘探,取得尽可能详尽的水文、地质和地下情况的资料,或者虽然已经取得,却不向承包商提供,则承包商会有多种办法对付。第一,自己反复到现场来考察,甚至进行勘探。不管考察和勘探是否有效果,其费用都将计入报价;第二,把不完整的数据资料作为一种不确定性因素,报价中列入数额很大的不可预见费,这种费用最终要由业主支付;第三,在施工过程中根据FIDIC条件的其它条款进行费用和时间的索赔,其结果仍然是业主受损害。最后,为了避免在提供资料方面无限制地支出费用,并为了促使承包商在编制投标书时认真、仔细地考虑现场条件,业主通过第11.1款对自己在这方面承担的责任作了限制,而将其余责任推给了承包商。FIDIC条件这样规定,合情合理,符合国际惯例,承包商很少提出异议。

  在我们一些人看来,产品卖主在交易中因疏忽少向自己要了钱,实在是个便宜。很少有人会提醒卖主不要少算钱。岂止如此,现在不少的业主在招标中拼命压迫承包商降低报价。但是,FIDIC条件却专设一款提醒投标人在报价时要考虑周全,不要遗漏费用项目。请看:第12.1款(投标书报价要充足)“应当认为承包商对其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报填的单价和价钱的准确性和支付费用开支的充足程度是满意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上述报价、各单价和价钱都足以使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以及处理该工程的顺利施工、完工和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所必要的全部有关事项。”

  第12.1款一方面避免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借口事先考虑不周而索取超过投标书报价的款项,另一方面则体现了业主考虑自己长远利益的正确态度。

  健全的建筑市场奉行诚信原则,交易双方应把同交易有关的信息毫无保留地通知对方。这样做实际上是对己方有利。如果承包商因报价不足而亏损,最终受损的是业主。我们这几年因层层压价而偷工减料,进而使业主受损、用户受损、社会公众受损的例子还少吗!

  第14.3款(应提交的现金流量估算)“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以后以及……规定的时间之内,承包商应当每季度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所有付款的详细现金流量估算,……”。

  业主有了这样的现金流量估算,一方面能够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准备工程需要的资金,不影响施工进度。另一方面,业主不可能,也不应该将工程所需要的全部资金一下子备齐,放在一边,专供本工程随用随支。第14.3款体现了对工程费用进行的动态管理,可以大大降低工程所需资金的成本。

  前面已经提到,时间对于业主来说是最重要的考虑。如果业主等到设计文件全部完成再招标,一般就难以满足这种时间方面的要求。所以,许多建设项目都是在设计尚未完成时就选择施工单位,尽快开工。另一方面,国外的工程设计许多都是由若干不同的设计单位完成的。这样一来,设计文件不完整、各部分、各专业不协调就在所难免。许多问题需要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来解决。为此FIDIC专设第52条来控制变更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费用问题。这就是,第52.1款(对变更的估价)、第52.2款(工程师确定费率和价格的权力)、第52.3款(超过15%的变更)和第52.4款(计日工)。

  通过前三款,代表业主利益的工程师把变更的主动权和控制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不允许承包商单方面漫天要价。

  而第52.4款(计日工)则体现了FIDIC条件控制工程费用的精细。“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或有利时,可以……让改变了的工作以计日工的形式进行。……按照包括在合同中计日工作表内说明的条款和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填写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商付款。……”

  这一款控制费用的作用有限,基本上是承包商要多少,工程师就得批多少。计日工通常作为一项暂定金额列在工程量清单中,用于无法归于工程量清单任何一项的零星的或者在招标时尚不能确定的工作。FIDIC条件设这一款是为业主从大处考虑。如果为了取消计日工而把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有关合同文件编得很精确,然后再招标,不但会错过市场机会,而且还导致贷款利息的增加。当某事项在招标时不能确定,可以将其列为计日工。工程早日投入使用带来的效益将大大抵消计日工多付出的费用。

  第55~57条是关于工作量、需测量的工作和测量方法的。FIDIC条件适用于单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按照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其投标时报出的单价按月向承包商付款。测量承包商各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成了控制工程费用的关键。

  第58条是关于暂定金额的定义、用途、使用和支付的。暂定金额除了用于计日工以外,还用于不可预料事件、工程某些特殊部分需要使用的指定分包合同和招标时尚不能确定是否要列入本合同的部分。FIDIC条件通过第58.1款把暂定金额使用的支配权完全交给了工程师。为不可预料事件设暂定金额更是FIDIC条件让业主控制工程费用的明智之举。如果不可预料事件使工程受到影响,业主却没有额外的资金用以解决,造成工程停顿,不能竣工投产,其损失就难以预料。事先在工程预算中列入一笔以暂定金额名义出现的不可预见费,以保证项目在遇到不可预料事件时仍能顺利进行,使工程按时完工,投入使用,产生效益,收回投资,这是对建设项目费用的战略性管理。我们的一些业主在报有关部门批准时,尽量减小数额,远远少于实际需要,以求顺利过关。在获得批准和开工之后,这样的项目常常因资金不足而迟迟不能完工,不能及时形成生产能力,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国际上的多数业主充分认识到流动资金对承包商顺利完成工程的重要性,因此FIDIC条件用两款严格规定了工程师颁发支付证书和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第60.2款(每月的支付)“工程师应在接到上述报表28天内。向业主开出他认为上述报表中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数额的支付证书……”和第60.10款(支付时间)“……在接到支付证书以后28天之内,……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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