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加大对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
首先是法规意识淡薄。
一是有相当部分企业对建设施工合同备案鉴证工作缺乏自觉性,施工合同签订后,有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送备案鉴证手续,回避工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是个别单位不采用家统一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自订条款;三是部分发包方不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各行其,甚至个别单位自定章程来约束承包方;四是个别承包方非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工程处、分公司名义)对我签订合同;五是有的单位不使用合同专用章。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由于某些领导及合同承办人员法规意识淡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要有严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
其次是对承包主体资格的审查缺乏深信度。
承发包方的“主体”资格,是施工合同签订时必须具备的资格和基本条件。据了解,有关部门比较重视对“承包方”主体资格情况的了解,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还缺管道深度,特别是对工程款支付审查不够严格。些发包方将能否垫资作为选用承包方的先决条件。一些急于找米下锅的承包方“忍辱贡重”,在施工过程中不惜以贷款垫资为代价,去满足发包方的要求,拖欠现象相当普遍;还有发包方强将“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等字样写入合同附加条款之中或者背地双方另签补充协议,干扰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加强对发包方体资格的严格审查和管理已成为规范建筑市场刻不容缓的一大课题。
第三是管理措施不配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配套和完善,现在的问题是:1、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系统性;2、涉及施工合同履行的有关法规修改和调整工作滞后。近年来,建筑市场发展很快,发包方对优质工程的要求越来越高,工期越来越短而我们目前的工期与质量奖罚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却没有相应的调整出台,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市场和施工合同管理机制的需要。
第四是缺乏依法查处和打击的权威性。
据调查,当前建筑市场先开工后签施工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合同签订后不主动报送备案和鉴证的比例数仍较大,少数施工企业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这些问题都严重地违犯了《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然而真正受到查处的安全并不多。这说明,查处和打击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既缺乏力度,又缺乏权威。
在当前建筑市场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一些问题不可避免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以防止上述问题发展。我们认为当前应侧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建立一套有权威、会管理的合同管理机构。
一是要常年坚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鉴证管理办公室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只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强化协调和监督的功能;二是要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和社会性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只有逐步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并相对稳定的专家型管理人员,才能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做得更有深度;三是对各区市县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印章统一制作发放,这样形成上下协调,统一领导的管理组织体系,将有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化管理。
第二,抓好备案鉴证是加强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重要方法。
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备案鉴证,利用前期各种立项批文和年检资料查明承发包又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资金情况、经营范围以及企业的经营信誉,并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审查把关,通过审查制度,使施工合同具有可行性、合法性、严密性、条款的完备性及文字的准确性,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要给予更正,严重者退回重新签订。这是防止合同纠纷的前提,将大大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率。
第三,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和履约审查力度。
落实建设资金来源,这是发包主体必须具备的经济技术条件这一。进行工程建设,不论是“先建设后付款”,还是“边建设边付款”或“先付款后建设”,都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和方法,按时付工程价款,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当前规范建设市场的一项紧迫任务。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能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业务互相通气,程序互相制约,管理才有力度,建筑市场才能规范。
第四,逐步实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网制度。
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当前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实际,要继续完善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内在素质和管理水平。该制度实行后,不能出具岗位资格证书的,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不受理备案签证。
第五,做好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加大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大,这就要求主管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深度。一是继续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施工合同签订、备案、鉴证和履约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检查制度,搞好服务;二是应加大执法力度,搞好服务;二是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的单位要进行纠正和查处,对不服从行政管理的单位要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执行,确保监管的严隶性,并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三是对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价款拖欠工程价款的单位强制限期改正,否则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平等、运行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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