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探讨
必要性分析
一是规范建筑市场,提供公平、合理、平等的竞争环境的需要。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很不规范,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尚不健全。工程发包中,私自接受、炒卖项目、强行垫资、越级承包、出卖证照、转包工程等不良现象普遍存在,利用“人情”、“关系”、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承包任务的情况还有很大市场;工程招投标中,泄露标底,捞取好处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工程招投标往往流于形式。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建筑行业运行新秩序,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成为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培育一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建筑市场;才能有效地促进建筑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引导业主准确、合理地决定投资方向;引导建筑业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发展方向和管理模式,发挥资源的最佳效能,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二是减少各种风险,保障建筑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一个工程项目不管其大小,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投资兴建时,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就存在着决策风险,如项目是否属重复建设,建成后能否及时收回投资;还存在质量风险,如项目的设计能力是否足够,使用功能是否齐全,原材料是否有缺陷、工艺是否科学、可能发生的各种质量通病等。在工程建设中还存在不定性风险,如自然灾害、爆炸、飞行物坠落等意外事故。此外,还有盗窃、恶意破坏的人为风险,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等。上述各种风险,在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为了减少各种风险,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给建设工程存在的各种风险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证无论发生哪种风险,均能从保险公司及时获取一定的经济赔偿,避免由于一次偶然事故而导致企业倒闭的恶果。还可以减少风险对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冲击,使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建筑市场平稳、协调地发展。
三是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建设工程纠纷的需要。目前,建筑市场合同履约率很低。这既有建设单位的原因,也有施工单位的原因。拖欠工程款严重,成为最普遍的违约现象和工程纠纷的焦点。根据建设部统计,目前我国拖欠工程款高达 685亿元。虽然早在1994年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和防止新欠的通知》, 1996年6月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严禁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两个文件发得及时,发得好,但执行不理想。建设单位违约,不及时支付进度款,导致施工单位资金运转十分困难,严重束缚了建筑业的发展。施工单位因资金缺乏,只得打“持久战”,“胡子工程”屡见不鲜。而因施工质量差发生的倒塌事故也频繁见诸报端。特别是震惊国人的福建莆田“3.25”楼坍塌事件(造成压死31人,重伤17人),再一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建筑市场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狠抓不可的时候了。我们提倡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承诺并请求保险,保险公司对其审核认可后,承诺保险,包括对建设单位的资金信誉保险,施工单位的质量信誉保险,对工程项目的不定性保险,对施工人员的人身保险等。这样,保险公司就起到监督、协调、支付赔偿等作用。监督甲乙双方的行为,促使双方及时承诺兑现,若一方不能及时兑现,另一方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扣除对方的信誉保险金并警告对方,同时保险公司也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如若继续不能兑现,影响工程施工的继续进行,讲究信誉方可以申请中止合同,并结算有关经费,防止加重损害自身的利益。这样,就可以提高甲乙双方的合同履约率,减少建设工程纠纷的发生。
四是开拓国际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美、英、加拿大等国工程项目保险率几乎达到100%,而我国在经济发达的上海,其工程保险率也不足30%.50年前,加拿大就有了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现在,在加拿大,建设工程买保险已是很普遍的事。建一栋房子,如果去贷款必须先买贷款保险,不买保险不给贷款。工程进入施工阶段,业主要买第三方责任险,如不买,有可能因第三方责任而付出更多的钱;承包商承包工程要买建造险、职工人身安全险、环境责任险。工程承包险,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买。总包工程要买保险,分包工程也要买保险。不买保险的企业就承包不到工程。因此,当前国际建筑市场上,工程项目保险是至关重要的。它既可以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减少上当受骗的发生,也可以加深对国际工程索赔制度的理解。从而,认真掌握国际通行的索赔程序和方法,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建筑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发展对策
一、减少投资风险,发挥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兼具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的双重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可以组成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它主要承担国有资本金政策性投资,既经营投资,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因此,投资公司与银行机构很难互相代替。扩大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允许其按市场经济原则,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的基础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可以确保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减少投资风险。由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自身发展的需求,必然会对效益看好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投资,以期获取更高的回报率。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促使建设资源合理配置和流动,彻底改变目前各地盲目上高、大、难建设项目,造成大量资金浪费,投资效益低下的不良局面。
二、推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降低工程项目决策风险。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要求推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把筹资、建设、经营、归还债务等责任统一归到业主身上。业主有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的论证分析,以及作出是否实施建设的决定。这就有利于克服过多的行政干预和不负责的行政权力滥用。从根本上降低工程项目决策的风险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实用性。建设项目立项后,有关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经营、人事任免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全部由业主自行决定。利用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无论政策性贷款或商业性贷款,都要实行资产抵押和风险担保制度。中外合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用BOT或BOOT的融资和资金管理模式进行建设。
三、加大管理力度,提高保险公司的调控职能。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必然要加大管理力度,减少担保风险。首先,保险公司要根据开户银行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资信证明、审计部门的验资证明,决定是否承担工程项目保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次,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要体现在承保前,承保中到承保后的风险管理上,要真正做到对工程项目的专业化监督管理,起到减少事故发生率和降低事故损失的作用。再次,保险公司要加强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由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担保施工企业严格履行合同,保质、保量、保安全。从而可以从根本上减少违约,减少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减少工程纠纷,避免劣质工程流人社会。
四、健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保险制度。要建立工程项目保险制度,必须加快立法工作,特别是《建筑法》及配套法规的制订。工程项目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保险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过程保险(质量、安全、资金等)、施工人员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指工程建设可能对周围建筑物、工地附近来往的车辆、人员等造成的伤害、意外损失险(包括各种自然可能对工程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等。第二,保险责任。要求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保险公司在整个工程项目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写明对承诺兑现好的责任人给予适当奖励,对违约方适当进行处罚等条件。第三,保险期限,是指在单中列明的工程项目自动工之日起直至建筑安装、装饰结束并验收达到合同中允诺的质量等级时为止。对于竣工后,如若还需要保险,要办理续保手续。入保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及时赔偿。当然,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内容还远不止上面列举的这些,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再实践,再总结,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完善的工程保险体系。
五、提高保险效果,把投资信息、监理、审计等中介机构推向市场。建筑业是一个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对于建设工程项目保险,除了离不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保险公司、银行外,还涉及咨询、设计、监理、审计等部门。这些部门既可以提供有关各方经济实力、业务能力、信誉等与项目保险密切相关的信息,有利于咨询方作出科学的分析、正确的决策,减少不必要的决策风险,又可以及时、准确地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物资市场、机械设备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国内外工程项目保险的信息等,有利于分析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等,减少保险管理的被动性和盲目性。我们鼓励中介机构进入市场,目的是为了让其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标底、制订合同、工程索赔等,有利于减少担保风险,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平稳、协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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