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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条款下的工程质量监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多年来,我国在公路工程建设领域中,对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下所形成的传统建设管理模式不断进行探索和改革;实施工程监理制,就是工程管理模式的一大变革。1985年,交通部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办法》,开始了对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1985年开工建设的西三(西安——三原)公路,则是我国首次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即FIDIC)进行施工和监理的公路项目。上海的公路工程监理,始于1990年开工建设的两亭(亭枫、亭卫)和塘川公路,当时的监理方式是由建设单位内部组建监理部,派出现场组常驻工地对工程进行管理。1993年开工建设的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已实行施工监理招投标,通过招投标选择各驻地监理。1996年开工建设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是上海公路建设史上第一条部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该项目全面使用了FIDIC条款实行工程监理制。本文就FIDIC条款下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对沪杭高速公路的质量监督工作实践作一回顾和探讨。
  1、FIDIC条款在公路建设中的运用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我们通常所说的FIDIC条款,就是指FIDIC施工合同条件。它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作为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从而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IDIC条款在我国公路建设上的使用,始于八十年代中期的世行贷款项目。由于它具有条款严密、非常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设各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风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公平的特点,因此逐步为我所接受并加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加以调整(尤其是在监理工程师职权上),极大地促进了公路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推动公路建设的发展。
  一般来说,我国公路建设中的施工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常称之为“三控制”,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在三个控制中,质量往往处于核心的地位,这是由于:
  1、工程质量的低劣,会带来工期的延长(需要返工整修)和投资的追加。以路基工程为例,施工过程碾压质量不能达到要求再来重新返工,进度和费用的损失都是极大的。
  2、目前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主要是依据合同进行质量、进度控制和合格工程量计量,而变更合同(如工程变更、费用支付和工程延期)的权利则受到业主的限制和制约。
  2、沪杭高速公路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与通常所说的质量管理网络并不完全等同。质量管理网络,侧重于各个管理层面上的相互联系,而质量保证体系应通过更注重于对工程实体质量的严格控制来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三级构筑。
  政府监督: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监理:按照两级管理体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即有业主通过国际招标选择的国外咨询监理公司(美国施伟拔公司)的专家和上海公路部门派出人员联合组成的监理部及业主委托有资格的监理公司组成的驻地监理组。两级管理:监理部负责全线监理工作,驻地监理组负责各自施工合同段的监理工作。
  企业自检:由各施工合同段的承包商质量检查体系(自检、互检、交检)实施。
  3、沪杭高速公路的质量监督
  如前所述,FIDIC条款建立了独立、公正的施工监理制度,业主对于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了充分的明确,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给予了充分的阐明,把许多富杂的行为都归结为合同管理,对此质量监督工作应充分予以考虑。同时,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监理工程师的行为也应受此制约。
  沪杭高速公路的质量监督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
  1、制订计划。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是以合同条件、设计文件(包括各种变更)、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为依据,建立相应的组织系统,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运用各种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检查核实,抽样试验,测量旁站,工地巡视,指令文件等)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各环节、各部位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它既不同于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也不同于施工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从质量控制的依据来讲,工程监理与质量监督是一致的。因此,制订监督计划时,监督人员不但要熟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还要了解合同文件关于质量条款的内容,因为一些条款的内容是针对工程具体实际的。在沪杭高速公路监督计划的编制中,我们开始注意了这个问题。监督人员全面查阅了施工合同以及技术规范,突出了监督重点,以指导整个工程的监督工作。
  2、过程检查。我们的体会是,无论何种项目管理模式,在目前的实际质量监督工作中,由质监站组织比较全面的检查仍然是督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重视工程质量、提高工作责任心的一种行之有效手段。过程检查从两个方面进行。   (1)质量行为检查。这里所说的质量行为,实质上就是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对工程合同在自身质量保证上对合同履约情况。在FIDIC条款中,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上的权利和义务予以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承包商人员的到位、机械设备的配置、试验室的状况,质量行为的检查,就是对这些承诺的核实。业主是公路建设市场的主体,其行为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到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工程监理是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监理人员素质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技术力量的水平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保证工程质量是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承包商建立完善的自身质保体系,是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的基础。行为的规范,是质量保证的基本要素。
  沪杭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的检查,很大一部分是对驻地监理组工作质量的检查。检查内容为现场监理组织状况、监理工作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工序质量监理流程、试验抽检频率等)、监理管理文件等,检查重点是符合性,即与合同文件的承诺符合程度。
  (2)工程实体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一要有重点,二要有计划,三要有检测试验手段。
  质量检查要突出重点。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有的放矢,不同的阶段应有所侧重。例如:在路基施工阶段,重点是路基的分层压实和表面的排水措施(这在多雨潮湿地区尤为重要)。在路面结构施工中,材料加工厂的质量控制是要高度重视的。结构工程中,桩基、预应力张拉、构件加工要进行抽查。
  质量检查要有计划。在确定每一次质量检查的重点以后,我们拟订了详细的检查计划:主要检查的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的主要检查部位,这些部位的主要检测项目,所期望达到的检查目的。同时检查结束以后,对于工程项目有一个总体的质量评价(尤其是对工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施工的质量控制状况)。对于必须整改以后才能合乎要求的工程,必须督促承包商落实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后复查。
  质量检查要凭数据说话。沪杭高速公路的质量检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看一下工程外观、查阅技术资料就作处质量上的判断了,而是强调试验检测,尤其是对工程质量有关键影响的项目检查。在1996年下半年度的质量检查中,就抽查了土方路基、粉煤灰路堤的压实度52点,混凝土试件14组,钢筋原材料和焊接试验40组。
  需要说明的是,不管如何检查,质监站始终只是抽查,不同于监理工程师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检查。因此,检查结果重点还是对工程质量的复合性检查。对结果的判断应考虑各种变异因素的影响,但对于虽然已经经过监理工程师验收但抽查结果确定为不和格的工程(现实中仍然有),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纠正。
  3、完工鉴定。沪杭高速公路按照公路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由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质量等级鉴定。质量等级鉴定的依据,即现行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
  就沪杭高速公路而言,工程的质量等级鉴定工作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对全线的桥梁工程(包括下穿通道)进行等级鉴定,第二阶段对全线的道路工程进行等级鉴定。需要说明的是,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无论工程是否按FIDIC条款实施项目监理,都是必须执行的。但在沪杭高速公路上,由于监督工作方式的改进,工程项目按FIDIC条款实施项目监理,因此,在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以分项工程为评定单元,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评分值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方面,与以往的鉴定工作相比,以下两个方面有所改进。
  (1)基础资料的积累。这一部分的基础资料,主要是由常驻工地的监督员在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由于常驻工地的监督员能够随着工程的进展对工程项目进行比较全面的抽查(有时还可以利用监理中心试验室的检测力量),作出较为细致的定量分析和判断(尤其是对于一些重要的隐蔽工程项目),从而使得最终的工程质量等级鉴定工作有一个坚实的基础。从另一方面说,监督员平时的抽查作为质量等级鉴定依据之一,可以促使承包商平时更为重视施工质量。
  (2)监理工程师提交资料的评价。如前所述,从国内已经运用FIDIC条款实施监理制的工程项目来看,在工程质量的控制上,由于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承包商的经济效益(按合同条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字认可的工程项目,一律不支付费用),使得工程质量监理的力度、深度有了极大的增强。尤其是在试验检测工作方面,每一合同段均有试验检测工程师按监理规范要求进行各项试验,使得工程质量的控制有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因此,监理工程师所提交的质量检查资料是质量等级鉴定时极为重要的评分依据,对于一些重要检查项目(压实度、强度等)更是如此。
  4、认识与思考
  沪杭高速公路的实践,为质监站在FIDIC条款下的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提供了一个探索机遇。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质量监督工作应开拓新思路,创造新方法,要从多方面(质量行为,技术规范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实体质量)强化监督。
  1、监督工作要依法行政。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是受政府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自身的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监督人员除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外,应该了解、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规范自身的监督工作行为,纠正各种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2、监督计划要有针对性。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不尽相同,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技术能力和自身素质亦有高低,而工程本身也有其技术特点,因此,制订监督计划一定要有针对性,切不可用一种模式照搬所有工程。在制订监督计划时,要对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加以仔细研究,找出质量控制关键点,分析可能出现的薄弱点,才能制订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制订全面的、系统的监督计划以指导监督工作的开展。
  3、监督工作要有检测手段。试验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是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保证。对于各类常规工程,试验检测是控制施工质量的主要手段,而对于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更有必要通过试验检测鉴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同时试验检测又是评价工程质量缺陷和鉴定工程事故的手段。因此,监督工作应有先进、科学的检测手段,才能保证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4、要大力加强监理队伍建设。应该看到:FIDIC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产生的,它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很大的权力(虽然这种权力也受到一定的制约,如行政和法律的监督,业主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但它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就目前公路监理队伍而言,显然是不能完全胜任这些工作的。我们现在的监理工作主要内容是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其他方面的工作涉及不深,了解甚少,监理公司融建设管理、设计施工于一身的凤毛麟角。因此大力加强监理队伍建设,培育一批综合性的监理公司,培养一批高素质、复和型的监理人才,是我们必须要抓紧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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