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辅导:巧用菲迪克趋利避险
有些公司见标就投、有标就报资审,耗费了大量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这是应该避免的。在商业经营上有个“二八”法则:假定一个企业有100份产品,其中80%是由企业中20%的人员卖出去的,公司就应抓住这20%骨干力量。承包商投标亦如此。如果这个标不是自己的优势,那就不要做无用功,应有所选择,当断则断。一旦通过资审后承包商不投标将会影响与合作伙伴的关系,与其这样,不如开始就不去参与。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对当地承包商都有7.5%的优惠,即便大家报价相同,他们也比海外承包商便宜7.5%,这是自然降价。参与这种项目的竞争,如果当地承包商实力较强,海外承包商又无绝对优势,差这7.5%就竞争不过人家。有些项目也可能写明,如果海外承包商与当地承包商组成联营体一起竞标,就有权享受7.5%的优惠,从而给海外承包商提供了选择机会。有志于“走出去”的企业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再重点选择。
合理索赔 规避风险到国际上承包工程的公司应当注意,一旦实施的项目采用FIDIC合同,有3个大的创收支柱要抓住:一是索赔;二是工程变更令,简称VO(见FIDIC合同第51款、52款);三是调价公式,即平时讲的特价浮动。调价公式包括一个兑换率的概念,尤其在承包国际工程中,兑换率相当重要,是固定汇率还是变动汇率,外汇占的百分比等等(见FIDIC合同第70款、第71款和第72款)。因为两个合同的原则都是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Level Playing Field)使得所有承包商在投标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并不是期望大家一开始就把各种风险因素和未知费用全部打进标价,从而使报价因含有水份而难以相互比较,而是主张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合同手段及条款规定,由业主额外随时补偿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
考虑到工程项目的时间跨度大、承包商面对的风险多,FIDIC合同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最终都要计划到按FIDIC合同第69款(业主违约)解决,即由业主承担因此可能引发的一切损失,负责向承包商提供合理的经济赔偿,使得承包商能够避免意外风险。FIDIC合同里与“不可抗力”有关的条款涉及第12、13、20、40、65款等,其中1988年版把第20款明确改为“业主风险”,而不再使用1977年版中“意外风险”的说明,以免缺乏经验的人误认这类风险应由承包商独自承担或由业主与承包商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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