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管理改革探路
我国的建筑企业资质已经经历了3次改革,但依然表现出了诸多不适应,下一次改革,我们会模仿日本和香港地区的模式吗?金德钧在主管资质改革时没有实现的想法,或许不久就会实现。 “我在领导搞资质调整的时候,就上了大企业的当啊。”2000年第三次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时,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金德钧原来的想法是:建筑企业的任何一个资质,既有上限也有下限。“一级企业假如能承建28层以上的楼房,那么12层以下的就不要插手,让二级企业来做,这样干脆把市场分开,让不同等级的企业在不同的等级上竞争,这在国外和香港地区也是有先例的。但当时大企业不干,我也是从大企业出来的,就迁就了他们。”“最近我们在讨论资质管理改革的时候,我还是提出了当年的想法。”尽管已经从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的位置退下来,但金德钧的意见在政府决策层依然有些分量。
淡化趋势
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是一个敏感又难解的话题,从建筑企业的大规模诞生到施工产能过剩,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具有浓厚时代行政色彩的抬高准入门槛的办法和规定。在这些不断的探索中,最大的成效是2001年提出的综合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尽管目前这个序列并未真正形成。
政府只管企业资质的做法,使得犯错误的个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资质高的企业从小工程到大工程无一不能为,而拥挤的市场上,业主也往往很看重“资质”这个“准入证”,导致小企业的生存岌岌可危,而挂靠和假资质的盛行,便是衍生出来的变通方法。
“资质管理原本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教授、《建筑法》修改稿参与者之一朱宏亮说,“那个时候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很紧密,政府管住了企业,就等于管住了个人。因此在当时,资质管理制度是一种既能达到管理目的又很省钱的办法。但是现在发展到了市场经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很松散了,因此资质管理也就出现了不适应。”
目前在国际市场上,资质管理有三类:第一类流行于欧美国家,他们完全没有资质的概念,市场准入依靠信用体系等支撑。第二类是亚洲一些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韩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等,但他们的资质管理只适用于政府工程。第三类便是中国和越南等国,使用资质控制所有工程类别。总体看来,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大部分采取了前两种方式。
朱教授认为,我国的建筑业资质管理会趋向逐渐淡化单位资质而强化个人资质,最终甚至可能会像欧美国家一样取消单位资质。但一蹴而就的取消资质管理是不现实的。
显然,建设部执业注册中心副主任修璐只能部分同意朱教授的看法。他曾在2006年华东联席会议“行业自由论坛”上表示:“有人说单位资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我们就不要了,这是一种意见。我个人觉得今后发展也不应该全部是个人资质,认为全部个人资质就是市场经济,这不客观。”因此,目前形成了企业资质和个人资质并行的局面。
“条块分割”资质是逐渐弱化单位资质的过渡方法之一。所谓“条块分割”资质,也就是金德钧所说的给“每个资质设一个下限。”
我国现有政策强调了单位必须拥有资质才能承包工程,这就使得业主将资质看得越来越重,资质越高便越好。假如给资质设一个下限,那么业主的选择范围缩小,单位的资质在业主的眼中就会淡化一些,同时,个人的资质会得到强化。朱教授用这样的理论解释给资质设下限的原因。
当然,可用的方法不止“条块分割”一种。其他可以选择的方法包括: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加重评标时个人能力的比重;资质的年审时间延长或者淡化;“当大家对个人资质认识得更清晰时,再把资质的等级模糊一点,比如甲级乙级可以互相承包,慢慢地这条路就走完了。”朱教授说。
攻玉之石
可以借鉴的经验并不缺乏。“在香港,我们不是把施工企业分成不同等级,而是按照不同建筑类型划分,比如地铁、隧道、桥梁、港口等等,不同种类的工程都有资格要求,这样来分更加专业。业主在选择施工企业的时候,主要看他做过多少同种类的工程,有多少经验,而不是看他拿到几级资质。”AECOM茂盛亚洲首席运营总裁陈剑虹说。
香港的每一个种类的工程在政府都有相应的合格承建商名单,同时这些承建商的级别也完全公开。对于政府工程和公共工程来说,承建商分为两大类,一般类和专业类。一般类又分为五类:建筑、道路及渠务、地盘整理、海港、水务,五类中每一类又分为ABC三个牌照或BC两个牌照。以道路及渠务为例,A牌的企业不能做超过2000万港元的工程,B牌的企业只能承接2000万到5000万港元的工程,C牌则只能承接5000万港元以上的。
“资质管理设下限是为了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防止中小企业被国内外的大企业吞并,”原香港土木工程署署长刘正光承认。成熟的建筑市场使香港的建筑企业呈现出一个漂亮的金字塔形分布,倘若中小企业被大量吞并,那么市场势必会出现垄断。因此,有时为了保护中小企业,他们甚至将能够分割的大工程分割成很多小块以交给中小企业。同时,虽然资质管理只是香港政府工程的行为,但是,这种资质对于社会私人承包项目同样有深刻的影响。在香港屋宇署注册的建筑企业如果不拥有资质,那么除了不能承接政府工程外,社会上的私人投资项目往往也很难承接到,因为私人业主非常认可政府的资质管理制度。为了鼓励中小企业成长,A牌的企业承接到2、3个2000万的工程,再增加一些人才和机械就可以升至B牌,依次向上类推。
而在日本,它的建筑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大公司垄断特点突出。二是日本黑社会对建筑业渗透很深。日本的建筑企业划分为大型、大中型、中型、小型四个层次,企业资质管理共有28类。特大型企业只占行业总数的1‰,大型企业占0.7%左右,中型企业占1.3%,小型企业占90%。并且,大公司们各具优势,与政界联系密切。日本建筑业素有“政治的鹿岛”、“技术的清水”、“能力的大成”等说法(鹿岛、清水、大成为三家著名建筑大企业)。建筑业为政治家提供政治献金,政治家则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企业承揽大项目施加影响。56万多家日本建筑企业被划分为A~E五个等级(其中A级建筑企业只有10~20家,他们承建的工程往往是大型项目,这些项目的业主要么是政府,要么是经营不动产业的“巨鳄”),同样是为了保护中小企业,防止垄断扩大蔓延。
形势所迫
问题是,我国能够简单照搬它们的模式吗?这首先要从国情出发,日本的建筑从业者只有660多万人,平均每个企业只有10几个人。前50家大企业的施工规模占全行业的25%。而我国公布的建筑从业者数据是3800多万人,实际的人数很可能还更多,这就意味着,至少每34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从事建筑行业,而平均每个建筑企业有300多人。在13万多家中国建筑企业中,仅进入世界500强的三家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在2005年的年产值之和就占了当年全国建筑业年产值的10%。
通过以上的介绍,可以粗略得出的结论是:
一、 中国的建筑企业的运营效率比国外同行低。美国《财富》杂志也通过对2006年度世界企业500强中的11家建筑企业做的对比中证明了这一点:中国工程建筑企业平均员工人数是其他八家企业的3.5倍,平均人均年产值仅为其他八家企业的10%。人均利润额不到平均水平的3%。
二、大型或特大型企业规模普遍太小。就2000年全球前225家企业经营额排行榜中各国企业的平均经营额比较,日本是我国的近三倍。企业平均人数的比较却是一个相反的结果:美、日进入全球前225位建筑企业平均人数为100人,而我国进入全球前225位建筑的平均人数为2000人,是美、日企业人数的20倍。
三、 建筑业集中度过低。有数据显示,2001年我国共有9.6万户建筑企业,施工面积18.8亿平方米,平均每户企业施工规模仅为1.95万平方米,建筑业产业集中度仅为4.5%,不仅低于国际发达国家建筑业的产业集中度,也低于国内同期汽车、冶金等行业的产业集中度。日本各产业的产业集中度均在60%以上,美国汽车业高达97%。产业集中度过低,一方面极难达成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造成大量企业为同一工程过度竞争。
四、我国的建筑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日本建筑业拥有大量的小型化、专业化建筑企业,只有少数大型建筑总承包企业,相互之间是市场分包关系。而我国则恰恰相反,行业内大型、特大型企业的数量过多,小型企业比例偏低,行业内大、小企业没有形成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同层次、或相邻层次间企业竞争激烈。
大中小企业都在相同的平台上,以相同的组织形式、相似的管理方式、相近的生产水平竞争,仅以价格差异、地区保护和人际关系作为主要区分手段的状况造成了原本就竞争力弱、靠低价格获得项目的小型企业生存状况艰难。如果这类企业能够依靠国内巨大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发展成为专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则也能维持生存。即我们要力图改变中小型企业“小而全”的状况,最终真正将2001年的设想—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承包为依托,以劳务分包为基础的三层次承包组织体系—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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