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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辅导:项目管理需要界定

  一段时间以来,什么是项目管理,如何开展项目管理的问题在业内引起了广泛的议论,也有许多观点、文章见诸报章。本文作者从工程咨询角度提出了“专业的项目管理”,这个概念,并认为,从这个角度推行项目管理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和现实性。我们认为,虽然这个观点本身可能还存在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是,作为经验的交流和问题的探讨,毫无疑问对推动业内把项目管理的讨论引向深入是有益处。

  泛论项目管理界限不明项目实施计划应为起点我们认为应注意并引导讨论专业项目管理,而不是泛论的建设项目管理。前不久,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与RICS联手举办的首次大型讲座,就以“项目实施计划”作为主题,因为它是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开展业务的出发起点。诚然,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也应该充分了解和掌握项目管理的全豹,包括前期工作,乃至有些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管理的技术;而且有时也会应委托人的要求从事前期项目管理的咨询服务,承担可行性研究和编写可行性报告,或协助项目选址等事项。但从专业服务角度来说,提供从项目意向开始直至工程完成、调试、验收、交付使用的一条龙服务是有所偏颇的。因为那样容易混淆投资的决策和咨询代理之间的界限,所以还是把它分两段理解较好。我们提出“项目实施管理”作为一个专业公司开展业务的指导方针已经有两年了。有人认为,“项目实施管理”只是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事实上,项目管理公司接受委托,起草项目实施计划,经过委托人批准并授权,一步步地实施项目,并在实施中不断深化,跟进调整计划内容,直至委托人得到一个满意的项目,那决不是施工管理所能覆盖的。两年来,我们感到有了“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服务的起步和责任的底线,在业务开拓中得益颇深。

  委托人不能随意称业主建设领域名词需要规范在专业项目管理中,把任务交给项目管理公司的是“委托人”——Client,而不能是随意叫做的“业主”。作为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弄明白参加项目管理的各方,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合约责任绝对重要。从事建设的人都知道,把客户,比如开发公司叫业主,并不妥当。在土地批租的条件下,作为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委托人,可能是业主,也可能不是。而且,从项目管理来说,代表未来项目建成后的有使用人、承租人、或分套购买人,非常复杂,甚至还有长期承租人,短期承租人等等,犹如房地产市场中的大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我们在承担商业项目建设的项目管理中经常会碰到此类问题。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和卖场连锁店或专卖店的承租者(也会有投资,甚至不小的投资)都有可能通过正规渠道,主导、影响项目的设计和建造。笼统地称“委托人”为“业主”是不确切、不妥当的,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业主”一词,是不可以随便叫的,尤其是在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在英文中它另有一个词:Property Owner,这与造船业合同中的“船东”:Ship Owner一词对应。我们在建设领域,用词应多注意规范,不要随心所欲,更不能任意写在文件和规范文章里。应该接受过去任意用词,造成张冠李戴、名实不符的教训。与此同时,我国的《物权法》即将通过,将会有对不动产“业主”一词做规范界定。所以建议建设领域从现在就应该抛弃这种不符合物权法的名词。弄清楚名词,就可以认清各方的角色和不同的责任,认清楚不同的“上家”会带来项目管理中许多内容上、程序上和实施办法上的变化,轻视不得。

  业主项目管理并非强制咨询企业关注自身领域既然项目的主导方这样复杂,“业主”一词不能准备指明把项目管理交给项目管理公司的那个单位、个人,或一些单位、一些人。那么,顺理成章,就没有所谓的规范的、必须共同遵守的“业主项目管理”的法规或规定。国外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是在一些通用的项目管理文件中说明建设项目管理应该有哪些内容和步骤。它是通用的,又是可以取舍的,不是强制的。现在国内宣传“业主的项目管理”,似乎国外有强制性的规定。其实这是个限定词,是在翻译的时候加上去的。在国外一些规范的文件中,项目管理的实施形式只有两种:机构内部的项目管理(In-house Project Management)和委托专业的项目经理(即项目管理公司)的项目管理(Independent Project Management)。前者如许多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大型的连锁工商企业,也可能将来有政府机构、投资公司或银行对他们的开发项目、投资项目或贷款项目的项目管理制订内部规定。应该承认他们有权这样做。而后者,就是我们作为专业项目管理公司所要研究和讨论的。两者当然有联系,但不能统一。我们都可以参与讨论,但决不能放弃了自己应该有所作为的领域,专门去讨论其他部门和领域的事。至于政府公共项目的建设,那是属于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应该遵守公开、公平、透明、开放市场的原则。我们也只是贯彻实施。所以不能说,我们专业单位所从事的是“业主的项目管理”。

  行政建设管理制度笼统专业项目管理与之矛盾另外,专业的项目管理和现行的行政建设管理制度还存在矛盾。现在行政部门的管理,其基本点就是把原先计划经济下所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作为一切项目必须遵守的程序。其实,国际上通行的项目管理程序、阶段与我国的基本建设程序很不一样,参与各方所扮演的角色也不相同。而国内的行业管理上,没有能区别哪些是必须遵守,必须由政府批准,不得违反;哪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由投资人自己决定,而是笼统地要求一切投资人的项目必须服从国家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这往往造成人为的角色串位。特别是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和设计阶段,各方的责任反而很不清楚。我们的项目管理公司不得不在双轨制下操作,浪费了许多时间、精力,委托人也多花了一些本可节省的费用。这样说,并不是不要遵守政府规章,而是对发生的问题进行讨论。应该区分出必须由政府批准和掌握的实实在在的内容和步骤,和应予改革的内容和手续。前者例如:土地的取得,城市规划的最终批准,强制性建筑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城市管理的要求和公共事业设施的落实,这些都是必要的,但其中有一些是可以简化的。有的内容,比如投资控制,完全应由投资者自己掌握,不必由政府批准,当然还包括其他一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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