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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二十八)

  11.4 防火保安

  11.4.1 现场应设立门卫,根据需要设置警卫,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其他现场施工人员宜有标识。有条件时可对进出场人员使用磁卡管理。

  11.4.2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现场必须有满足消防车出人和行驶的道路,并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火灾易发地区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承包人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可设吸烟室。

  11.4.3 施工现场的通道、消防出人口、紧急疏散楼道等,均应有明显标志或指示牌。有高度限制的地点应有限高标志。

  11.4.4 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11.5 卫生防疫及其他事项

  11.5.1 施工现场不宜设置职工宿舍,必须设置时应尽量和施工场地分开。现场应准备必要的医务设施。在办公室内显著位置应张贴急救车和有关医院电话号码。根据需要采取防暑降温和消毒、防毒措施。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应分区明确。

  11.5.2 承包人应明确施工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和投保范围。

  11.5.3 项目经理部应对现场管理进行考评,考评办法应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制定。

  11.5.4 项目经理部应进行现场节能管理。有条件的现场应下达能源使用指标。

  11.5.5 现场的食堂、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现场应设置饮水设施。

  12 项目合同管理

  12.1 一般规定

  12.1.1 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应包括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决争议。

  12.1.2 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其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项目经理应按照承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认真履行所承接的任务,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2.1.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 《合同法》的规定,确定施工合同的各项履行规则。

  12.1.4 项目合同管理应包括相关的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的管理。

  12.1.5 承包人在投标前应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

  12.1.6 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洽商变更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认,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施工项目投标

  12.2.1 投标人应具有工程要求的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2.2.2 投标人在取得招标文件后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

  12.2.3 投标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全面、深人地分析和研究招标文件,着重掌握招标人对1程的实质性要求与条件、分析投标风险、工程难易程度及职责范围,确定投标报价策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12.2.4 投标文件应由下列文件组成:

  1 协议书。

  2 投标书及其附录。

  3 合同条件 (含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

  4 投标保证金 (或投标保函)。

  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或其授权委托书。

  6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7 辅助资料表。

  8 资格审查表 (已进行过资格预审的除外)。

  9 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2.2.5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12.2.6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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