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三十)
12.3.6 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包合同协议书。
2 承包人发出的分包中标书。
3 分包人的报价书。
4 分包合同条件。
5 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 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12.4 合同文件的履行
12.4.1 项目经理部必须履行施工合同,并应在施工合同履行前对合同内容、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做出特别说明和提示,向各职能部门人员交底,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对方当事人违约事实的证据,作为索赔的依据。
12.4.2 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遵守《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合同履行原则。
2 项目经理应负责组织施工合同的履行。
3 依据《合同法》规定进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
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12.4.3 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人应就承包项目(其中包括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承包人负责。由于分包人的过失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4.4 企业与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对合同履行应进行预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以回避或减少风险。
12.5 合同的变更
12.5.1 项目经理应随时注意下列情况引起的合同变更:
1 工程量增减。
2 质量及特性的变更。
3 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
4 工程的删减。
5 施工顺序的改变。
6 永久工程的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12.5.2 合同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同各方提出的变更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监理工程师向项目经理提出合同变更指令。
2 项目经理可根据接受的权利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人。
12.6 违约、索赔、争议
12.6.1 当事人违约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责任。
2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 (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是当然的免责条件。
3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2.6.2 承包人应掌握索赔知识,依法进行索赔。
12.6.3 索赔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1 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 按施工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3 认真、如实、合理、正确地计算索赔的时间和费用。
12.6.4 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1 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 因工程变更 (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 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 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 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
6 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研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 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 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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