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
《规范》第16.2.1条规定:“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工作,建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
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的总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收尾工作,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施工组织与管理。项目经理要从大局出发,小处着手,认真反复核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项目,把漏项列入竣工收尾计划,下达到施工作业层,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完成并组织验收。
项目经理要针对收尾工程零碎、产值不高、工程量不多、往往不引起重视、搞不好“尾巴”会拉得很长的特点,把施工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做好、做扎实。在编制竣工收尾计划时,项目经理要突出抓好两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竣工收尾班子
施工项目进人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经理部要有的放矢地组织配备好竣工收尾工作小组,明确分工管理责任制,做到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责考核,限期完成。收尾工作小组要由项目经理亲自挂帅,成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材料|考试|大|建筑站|负责人、班组负责人等多方面的人员参加,收尾项目完工要有验证手续,建立完善的收尾工作制度,形成目标管理保证体系。
2.落实竣工收尾计划
根据施工项目的专业和技术特点,编制落实有针对性的竣工收尾计划,并纳入统一的施工生产计划汇总,实行目标管理方式,以正式计划下达并作为管理层和作业层岗位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竣工收尾计划的内容,应包括现场施工和资料整理两个部分,两者缺一不可,两部分都关系到竣工条件的形成。
二、竣工收尾计划的检查
《规范》第16.2.2条规定:“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对竣工收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要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竣工收尾计划进行反复的检查。有关施工、质量、安全、材料、内业等技术、管理人员要积极协作配合,对列入计划的收尾、修补、成品保护、资料整理、场地清扫等内容,要按分工原则逐项检查核对,做到完工一项、验证一项、消除一项,不给竣工收尾留下遗憾。
检查竣工收尾计划要高起点,严要求。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偏差要及时进行调整、纠偏,发现问题要强制执行整改。检查竣工收尾计划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全部收尾项目施工完毕,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求;
(2)工程的施工质量经过自检合格,各种检查记|考试|大|建筑站|录、评定资料齐备;
(3)水、电、气、设备安装、智能化等经过试验、调试,达到使用功能的要求;
(4)建筑物室内外做到文明施工,四周2m以内的场地达到了工完、料净、场地清;
(5)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收集、整理齐全,装订成册,符合竣工验收规定。 三、工程竣工自检的步骤
《规范》第16.2.3条规定:“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查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考试|大|建筑站|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经理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确认达到竣工条件后,应按规定向所在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组织预验收,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工程质量观感记录表,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做出合格结论。
工程竣工阶段自检的步骤:
(1)属于承包人一家独立承包的施工项目,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和企业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并做好质量检验记录。
(2)依法实行总分包的项目,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连带责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检、复检和报审,直到工程竣工交接报验结束为止。
(3)在一般情况下,当施工项目达到竣工报验条件后,承包人应向工程监理机构递交工程竣工报验单,提请监理机构组织竣工预验收,审查工程是否符合正式竣工验收条件。若施工项目是实行总分包管理模式的,则应分两步进行:首先,由分包人对工程进行自检,向总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总包人据此对分包工程进行复检和验收;然后,由总包人向工程监理机构递交工程竣工报验单,监理机构据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对工|考试|大|建筑站|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予以签认。
项目经理部要按照竣工报验的程序,把各自范围内的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做扎实、做充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四、交付竣工验收的约定
《规范》第6.2.4条规定:“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程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 19—2000)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机构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活动实行监理。承包人全面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监理机构审查签认合格后,发包人才能组织正式验收。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预约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说明竣工验收前的准备情况,包括施工现场准备和竣工资料审查结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应表达两个含义:一是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已全面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内容,预验收合格。二是请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项目的正式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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