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有的地方是从建设、建行、计划、土地、工商、交通、财政等部门抽取人员组成专家库,评标时从中抽取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种做法缺乏科学性,评分标准、评分方法及打分高低都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其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可想而知。
对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的组成人员中,作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相同专业水平。为此,要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一是统一专家的专业划分和专业配置,以满足工程评标的需要;二是完善专家的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和进场程序;三是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它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四是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五是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
三、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现场踏勘和答疑中造成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招标人必须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目前,部分招标人安排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及答疑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带来了组织工作的便利,但“集中”导致的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将严重干扰正常投标人投标策略的制定。同时,又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可乘之机,从而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并违反了招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泄密
对投标人而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影响着中标人的确定,可以说他们掌握着投标人的“生杀大权”,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投标法做出了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但由于未设置开标前的评审专家休息室,专家只能按有形建筑市场公示栏中通知的开标地点与投标人在同一场所等待,造成评标成员在开标前便处于泄密状态。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少数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与第二名间的总分值只相差零点几分,个别投标人完全可以利用开标前的时间差,通过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颠倒评审结果,从而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对策:
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多的项目,现场踏勘可在资格预审后安排投标人单独进行,从而保证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而获取招标文件后身份的保密性;对潜在投标人少而无须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直接安排由单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对答疑工作,可采取现代化的联络方法,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专门通道和等待室,保证开标前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处于完全隔离状态。
四、专家评标时间过短
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工程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否则,专家可否决投标结果,要求重新进行招标”,因此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有效的投标文件将达3-6个,而对大型工程,特别是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专家评审的投标文件将达7家以上。据作者调查,目前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为2天左右,专家对每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而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乃至于超过百页,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而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因此,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各家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的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对策:
招标人一方面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工程的难点和重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措施,以利于专家有针对地进行评审;另一方面,适当延长专家的评审时间,对中、小型复杂程度低的工程,保证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少于3~4小时;而对大型复杂工程,其评审时间不少于6~8小时。毋容置疑,当选取了一家最优的投标人时,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业主在缩短工期和减少投资等方面带来的收益,可远远抵消招标人在专家评审费及评审时间上的投入。 五、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条件不成熟
目前,我国公开招投标工作中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标法、经评审最低标价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其中经评审最低标价法中标的条件并不成熟。最大限度地节约项目的投资是绝大多数业主追求的目标,且经评审的最低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有单因素评标的简单的优点,因此,该评审方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但应该说,目前采用该评审方法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因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同时,目前在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而国内尚未似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为避免评标后未中标人的疑义,除非其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中有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其推荐的中标单位,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审要求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由于社会上存在相当一部份合同意识、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他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从而给业主带来巨大的损失。
对策:
借鉴国外做法,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使专家掌握相关信息;强化对经济类评审专家的素质要求,确保参加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能力;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内,聘请不少于3个经济类专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专家认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议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存在不足
工程量清单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主要为招标人编制标底之用,同时明确招标项目分项工程的划分,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从而利于投标人考试|大|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按国际工程惯例,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确认,但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发生中标单提出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少算,而向业主索赔的事件,从而使业主在投资控制方面面临失控的风险。
对策:
首先,在工程量清单编好后,在发放招标文件之前,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其次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对应条款,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不提疑义的,则认为投标人认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即便工程量清单中有漏算或少算的工程量,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将此项费已包括在工程量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有待于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我相信,随着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将会逐渐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们的招投标工作也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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