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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九

  ●评标程序

  (1)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章对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作出了详细规定。

  ①编制表格,研究招标文件

  ②投标文件的排序和汇率风险的承担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③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④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四种情况

  ·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改正;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⑤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⑥有效投标不足的法律后果

  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详细评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

  ①评标报告

  ②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l~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进行谈判。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通知书

  1.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l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l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0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前,而后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有)外.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但这里不应适用《担保法》有关双倍定金返还的规定。因为从法律性质上讲,定金罚则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合同成立并生效。而投标保证金发生在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前,其法律性质与定金有本质区别,因此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的规定,而只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返还规定。

  3.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漏应当保密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按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关于无效投标的规定比《招标投标法》更具体、更严格,也更有利于约束招标人的行为和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当事人应综合运用上述法律、规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目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爱上考试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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