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1)
主要内容
1.合同法原则
2.合同的调整范围
3.合同的分类
4.合同的订立
5.合同的效力
6.合同的履行
7.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利义务终止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一致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立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内容
5.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三)公平原则
1.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订立合同时
2.履行合同时
3.合同终止后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多种关系合同
(二)狭义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三)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2.行政合同(行政管理)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三、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
2.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
(1)可以履行抗辩权
(2)风险各方共担
2.单务合同-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1)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
(2)风险全部由承担义务一方负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
(1)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高
2.无偿合同
(1)一方享有权益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低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
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必须采取法定形式
2.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1.主合同
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3.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4.从合同无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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