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考点18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这是民法学界的认识,也是国际合同公约和世界各国合同立法的通行做法。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要约应当符合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要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有要约邀请行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爱上考试网τ二级建造师
承诺具有以下特征:(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生。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对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主要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都采用了到达主义。我国也采用了到达主义。要约、承诺的生效与合同成立的许多规定都有关联性,如:只有到达主义可以允许承诺撤回,而投邮主义则不可能撤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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