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考点35
1.仲裁的概念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的原则
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种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它应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1)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2)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5.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爱上考试网τ二级建造师
上一篇:《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考点34
下一篇:《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考点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