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8
1.申请办理的程序
(1)领取《申请表》;
(2)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审批(15日)。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领。
2.管理
(1)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一致。
(2)现场备查。
(3)不得伪造和涂改。
3.领取后的规定
(1)3个月内开工。
(2)申请延期,2次为限,每次|爱上考试网|不超过3个月。
(3)中止施工的,1个月内报告;恢复施工时,应报告。
超过1年的,恢复施工前核验施工许可证。
(4)批准开工报告的,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应报告。
超过6个月不开工的,应重新办理。
2Z201034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
(2)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处0.5~3万元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0.5~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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