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之推行低价中标的前提要求
一、建筑市场宏观体制
众所周知,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影响太大(各专业协会的地位有待加强)、未形成完全的市场主体,这从某种意义上说,即我国目前进行“最低价中标”条件不够成熟。建筑市场环境与其他市场环境一样,其完善程度取决于制度的完善。市场环境的不完善,造成了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一系列问题:
1、 放任的低价竞争会给工程质量蒙上诸多阴影。如偷工减料、拖欠款的进步恶化等。
2、 无序的低价竞争不利于建筑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低价中标的结果常常促使施工单位为获利想方设法促使设计变更,以造成结算远远超出中标价,使“最低价中标”失去公平、公正的意义。
3、 对“最低价”的审定,即评标方法的人为主观因素太大,时有损害各方利益的事件出现等等。
诸如以上问题从表面看来,都是由于采用了“最低价中标”而引起的,但事实上我们要认识到,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的不完善和企业改革步伐过于缓慢未形成完成市场主体,当然也有政府监管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而非“最低价中标”本身。虽然“最低价中标”对建筑市场环境有较高的要求,但我们也不能消极等待市场条件的成熟,而应积极在创造良好市场条件的基础上推动这项制度的真正实施,如下:
1、 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建筑行业的信誉制度,加强行业协会的地位,培育权威的行业组织,充分利用行业的专业化优势来配合政府对建筑领域的监管。
2、 目前各省市地区最低价的判定或限制的规定不少,但总的来说,其专家的主观因素太大,客观性有待提高,定性和定量方法结合不够,同类型工程甚至是同一工程,各专家的评审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因此,依托专业化的行业组织,对评标办法给出一定指导性原则、方法和程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3、 市场完善的步伐应进一步加大,充分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化技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市场的准入制度和清除机制,以确保规范公平、公正、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4、 为保证“最低价中标”的实施,相应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应加快。如:保证担保制度,目前除了要求承包商对业主提供履约保证外,还应建立和健全业主对承包商的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制度,以确保承包商能按合同在按时履约后能顺利取得相应报酬。
二、建筑市场主体
建筑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活跃于市场中的是各类市场主体,政府应认识到,要加快市场体制的完善,就需要有合格的市场主体。
“最低价中标”的参与者也即为建筑市场的各类建筑市场主体,“最低价中标”的直接受益人也即为市场主体。故就我国建筑市场来说,整治和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也应是推行“最低价中标”的重点。
1、业主
业主是建筑业发展的主动力。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整体素质不高(不论是政府工程业主还是私人工程业主),缺乏市场意识,业主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不高,这是当前建筑市场诸多弊病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在试行“最低价中标”中,由于自身专业化的限制,业主常常伴随有不理性的行为,一味不计后果的追求成本的最低,而忽视自身长期的利益,间接加强了造成下游承包商行为的不规范。
为维护业主利益,鄙人认为应建立建筑业业主联合会,为业主(尤其是一次性和非经常性业主)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以推动业主素质的提高和维护业主的利益;还应加强业主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尤其考虑到小型业主和非经常性业主的要求,加强业主在风险管理、合同关系管理、合作能力和全局全过程管理方面的培训;还应让业主认识到委托管理是业主项目管理能力的延伸,不是削弱业主权力,即培训工程咨询服务力量,辅助业主的项目管理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和建筑业的大力支持和引导。
2、 承包商
承包商在建筑市场的地位是其他主体无法比拟的,是建筑市场中最活跃的角色。它的行为是否规范对建筑市场环境起着主导作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的。为获得利润,承包商难免会有一些擦边的行为,甚至是违规的行为。施工企业的改制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习惯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来对付市场经济,高估冒算、甚至于偷工减料,缺乏市场经济中应有的诚信。而“最低价中标”的执行,一条基本的基础就是诚信。建立完备的企业诚信档案,将诚信档案纳入施工企业的投标和资格预审中,逐步使施工企业完全放弃投标时不计风险和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动脑子弥补损失的不健康心态,让施工单位理解到提高竞争力是靠的技术、管理、服务及诚信。
3、勘察设计单位
关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在实际进行中,国内常常忽视前期,尤其是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常将重点放在招投标及施工阶段。对设计阶段的不重视造成了我国目前常常决算大大超过中标价格,给人感觉“最低价中标”的实施毫无意义。也常给工程造价的实际控制进行带来诸多漏洞,使“最低价中标”蒙受不白之冤。当然,这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基本建设投资增幅很快,设计单位任务饱和,造成设计质量与深度常常达不到国家要求有关。在这点上,政府应建立和健全设计行业协会,利用行业奖惩来让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管。以促使“最低价中标”实施具有真正的意义。
4、 咨询、监理单位
近年来,监理、咨询机构以中介机构的方式作为建筑市场主体的一方,其重要性已越来越被大家所认为。但由于近年来工程业务量递增,人员急剧膨胀,又因其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客观上造成了其人员素质与管理水平难以同步跟进,一些人员将责任当成权力使用,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来履行自己的职责。推行“最低价中标”后,对中介机构,尤其是造价咨询及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素质、管理和责任心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的工程师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但政府对其监管常常落不到实处,行业协会由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的管理也基本缺乏实质性的作用。故仍旧应健全相应的行业协会,使之能完全协助政府担负起对监理、咨询机构的管理。让监管落到实际。只有这样,良好的质量与权责意识才会在主体各方中逐步形成。
三、结束语
从以上分析,目前我国实施“最低价中标”还存在许多问题,问题的解决还得依靠政府与建筑业的通力合作(尤其是加强各行业协会的作用)。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最低价中标”法本身的先进性是不应被抹杀的。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看,它应成为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目标之一。虽然目前,我国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的条件还不够完善,但各试点地区整体看来是优大于弊,且“最低价中标”的试点推行也在过来促使我们对自身市场制度、市场主体的完善与健全做进一步的努力。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最低价中标”的全面推广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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