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辅导(20)
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一)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重点解析:
1、对于上面这些构成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条件需要牢牢掌握住,特别是要和构成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对比记忆。
2、注意请求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裁机构。
(三)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重点解析:
1、导致撤销权消灭的两种情形应当掌握。
2、上文中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与本书中另一个撤销权(即债权人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不当行使)是相同的,可以对比记忆。
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独立签订了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效力待定合同,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
此类效力待定合同须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后才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重点解析: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例如,某十二岁的小孩与别人签订了一个数额较大的合同,如果他的爸爸认为这个合同可以接受,承认了这个合同的效力,则这个合同有效。反之就无效。
(2)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2、两种不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有效的合同,应当牢牢掌握。
3、注意掌握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期限是1个月。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2.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1)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其后果却是代理行为有效。
举例说明表见代理:
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去购买材料,有一天,某甲出差路过一个水泥厂,看到水泥的质量很不错,于是就代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如果水泥厂(即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当然,这事实上只能是误会,因为某甲没有代理权),那么,该合同有效。合同有效就意味着水泥厂将水泥送到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就必须将这批水泥买下来,如果不买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大家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某甲是没有代理权的呀,水泥厂怎么会有正当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哪?应该说,能让水泥厂相信的途径有很多,例如,该建筑公司曾经委托某甲买材料,并且给了某甲一份委托书,但是,那次委托事项完成后,建筑公司疏于管理,一直没有将委托书收回。而委托书上面也没有注明失效日期。今天,某甲刚好将委托书派上用场,这样,就可以认为水泥厂有足够正当的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了。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组织设计里面都包含组织权限分工。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为了。这种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重点解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前提条件是相对人(即缔约方)不知道其超越权限,即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否则,相对人明知其越权仍与其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可以将此类效力待定的合同与表见代理相对比来理解。
是否属于权限范围合%爱上考试网%同是否已经成立合同是否有效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否是是否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越权订立的合同
否是是否
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越权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越权
(四)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
所有权人或法律授权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如财产的转让、赠与等。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若未获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未获处分权,则该合同不生效。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两种情况下有效:一是经权利人追认;二是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例如,甲公司有一台挖掘机,2005年5月8日被乙公司卖给了丙公司,约定2005年7月8日交货。这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了别人的财产。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2005年6月8日,乙公司买下了甲公司的挖掘机,则原来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了。也就是说,乙公司要在7月8日将此挖掘机交付给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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