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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工程造价审核中的变更与索赔

  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中,审计人员经常会遇到工程的变更和索赔的情况,因此,对变更和索赔应给予一定的关注。我认为,在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变更的确认及处理程序。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需经原批准的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部门提供相应的施工图纸。承包方接到建设单位的变更通知后,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变更施工。由此导致合同款的追加和造成承包方的损失,均由发包方承担。确认后14天内,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报告。若14天内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变更。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的工程价款和工期的变更后,应于14天内予以审核和确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审核和确认,则自变更报告递交之日起14天后,视为工程变更价款和工期已被确认。二是承包商提出的变更。承包商提出变更申请,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承包商在确认后14天内,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报告。若14天内不提出变更工程价和工期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变更。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的工程价款和工期的变更后,应于14天内予以审核和确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审核和确认,则自变更报告递交之日起14天后,视为工程变更价款和工期已被确认。
  二、工程索赔的处理。工程索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自身原因,而是由于对方的责任和过失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所以,索赔的性质是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处理原则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即是索赔的依据和证据);必须及时合理处理(以免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更大损失);加强索赔的前瞻性(预防更多索赔事件发生)。索赔的程序和时间限定: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于28天内提出索赔通知,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应递交索赔证据和索赔报告,如果28天内未递交索赔报告,则可认为该项索赔事件不涉及工期和费用。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报告后,必须在28天内予以审核和确认,如超出期限,则可视为默认。
  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凡是业主原因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事件,索赔事件成立,既可以索赔工期又可以索赔费用;凡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索赔事件也成立,但只能索赔工期,不能索赔费用。客观原因是指战争、政治事件、破坏性的自然环境等;非承包商原因或非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给承包商造成了实际损失;承包商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递交了索赔通知和报告。
  索赔的计算包括费用计算和工期计算。索赔费用计算: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新增工作,人工费按工日单价计算;机械费按台班单价计算,材料费按实计算。不仅可以计算直接费还可以计算管理费和利润;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停机窝工,人工费按降效单价计算;机械费按台班折旧费或台班租赁费计算,材料费按实计算。只能计取直接费或按专用条款约定计算。索赔工期计算: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在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按实索赔。在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延误,索赔工期=延误时间-该工作的总时差。业主与承包商发生共同延误时,共同延误的工期由初始延误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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