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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技巧辅导: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思考与实践(三)

  五、“阳光造价”管理体系推行以来取得的成果和发现的问题
  2005年1月,我们在云南省大理州、红河州、楚雄州、曲靖市和玉溪市“三州两市”试点推行“三价备案”制度。2006年5月,我们着手建立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听证制度。从两个制度的试行情况看,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果。
  (一)切实加强了工程造价全过程的监管,使企业的造价管理进程全程置于“阳光”下,确保了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质量。
  (二)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三超”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了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四)积累了第一手的,全面确切的工程造价数据,方便下一步造价指数指标工作的开展。
  (五)有效解决了传统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工作中出现的解决不了、解决不满意、回答不合理等问题,同时,增加了定额解释这项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活跃了学术气氛。
  在取得上述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执行“三价备案”制度缺乏政策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审查性备案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三价备案”制度不实行抽查型的审查性备案,那么“三价备案”工作将流于形式,实际意义不大,但实行审查性备案,则需要上位法赋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权。二是没有开展审查性备案工作的经费。实施审查性备案,要组建专门机构,由一批技术人员参与实施,必然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目前,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经费。三是缺乏对不执行“三价备案”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手段。
  (二)执行“三价备案”制度缺乏支持。在建设系统内部,需要设计、招标等管理部门的配合。在建设系统外部,需要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如与这些部门配合不好,“三价备案”制度将很难实施。
  (三)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听证制度缺乏专家级的造价人才,缺乏工作资金。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听证制度效果好坏,关键在于技术专家的素质,如何组建一个新老搭配、技术拔尖、专业协调、认真负责的专家组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困难。另外,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听证制度的日常运作需要资金维持,这笔资金也需要筹措。
  六、下一步的工作设想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主要有以下打算。
  (一)对拦标价实行审查性备案。根据目前的情况分析,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三价备案”制度有很大的难度。我们认为可以先从拦标价备案入手,推行抽查型的审查性备案。
  (二)以推行“三价备案”制度为契机,再造管理流程,转变管理机制。在下一步工作中,建设部门必须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的横向联系,从封闭式管理机制转向协调、共享的开放式管理机制。
  (三)完善造价信息发布平台。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亟待加强,一是加快网上造价论坛的建设工作。二是加强造价指数、指标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近两年来,通过更新观念,创新机制,尝试推行“阳光造价”管理体系,云南省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多年来体制造成的工程造价管理“顽症”,造价纠纷明显减少,投资效益显著提高,但是和先进城市相比我们还存在很多不足。下一阶段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完善“阳光造价”管理体系,为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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