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二)
预付款担保是指业主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以供承包人周转使用,为了保证承包人将这些款项用于工程建设和业主的资金安全,而建立的信用担保制度。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现状,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常见做法,可按下列办法实行:承包人在取得业主提供的工程预付款时,需向业主提供与预付款额相同的银行保函。预付款保证金按合同价的10%—30%,并与合同确定的预付款比例相同。对承包人来说,在已定的比例区间内,由银行提供的保函金额越大,预付款额度可相应增大;反之则减少。若承包人不能提供预付款保函,业主可以取消预付款。采用这种办法,既可以有效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又可对施工企业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形成一种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合理配置资金,立足长远,增强企业活力,逐步改变企业经营机制,为企业更好地参与竞争奠定经济基础。预付款银行保函随着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担保责任随之逐渐降低直至最终消失。
(4)业主支付信用担保制度。
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业主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如果业主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将由担保人代向承包人履行支付责任。业主支付担保,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此,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应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或者是担保公司的担保书。
根据建设领域现状,业主支付担保宜采用以下办法:业主在进行招标时应出具项目资信证明,在正式签订工程合同时需按合同价款提供银行保函。其担保责任随着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结算结清尾款,而逐渐降低直至最终消失。施工中业主因提高建筑标准或扩大规模等需要增加工程造价,在提出设计更改时,应提供相应额度的补充银行保函。建立业主支付信用担保制度,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有效防止业主拖欠工程款,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鉴于现实国情,业主支付担保可考虑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上推行,以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三资”(即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顶目和私人投资的项目为主要对象。政府投资的工程,也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充分打足建设资金,不能任意拖欠工程款,侵害企业的利益。
(5)保修担保制度。
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等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保修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中,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保修担保的期限,应当与法定的保修期限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相一致。
(6)工程保险制度。
我国已开办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属强制性保险,投保人是施工企业。同时,还应逐步开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等。
推行风险管理制度的必要条件及可行性分析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风险管理制度的推行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较多,因此,为了使各项风险管理制度顺利推行,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具备一定必要条件。
(1)政府支持、强制执行。
推行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运用利益机制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规范和制约,形成信用机制,从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风险转移是工程风险管理对策中采用最多的措施,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两种常用方法。许多国家政府都把工程保险的一些主要险种列入了强制性保险的范畴,并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要求进行工程担保,在标准合同条件中也含有关于工程担保的条款。而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在建筑市场运行中,各方主体均不成熟,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手段,采用强制推行的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2)培育实力雄厚的担保主体。
在西方发达国家,担保主体有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其它金融机构、商业团体和个人等多种形式。而目前我国的担保主体尚不完全,随着(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的颁布实施,培育担保主体在法律上已具有了可行性。因此,当前应以银行(特别是建设银行)为背景,借助其遍布的网点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拓展工程领域的保函业务,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新的担保主体,最终形成银行、担保公司和同业企业三足鼎立的主体格局。
(3)将业主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目前,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状态仍在持续,“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多数施工企业处于被动之中,业主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己人为地构成了项目风险,因此,必须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治理,大力遏制。通过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将业主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这是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条件,更是加强项目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当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对业主违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严查严惩,并将经济与法律责任落实到项目负责人头上。②严格执行资信审查制度,资金必须落实到位方可批准工程报建。③在签发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查验业主提供的支付担保。④强化业主支付担保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业主支付担保制度执行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者及时查处。
(4)强化施工企业的信用度。
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动机,激励企业参与竞争,还可以使工程担保制度发挥出重要的甄别、择优、监督、促进作用。由于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必然要对被担保人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决不可能为资信低下的企业提供担保。而对于担保人不愿意提供担保的企业,业主也不可能将工程交给他。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资本运作,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资金实力,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度,否则,终将被市场淘汰。当前,中国已经加入WTO,在企业资本构成方面,中国建筑企业面临的挑战是十分严峻的。
(5)明确担保费用支付主体。
实行工程担保必然要增加费用开支,因此,明确担保费用支付主体有助于推动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落实。每一项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都有其特定的受益人,而由受益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做法应该是最容易接受的。例如: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防范了业主的风险,保障了业主的利益,因此应由业主支付相应的费用,当然可以列入工程概预算,计入工程成本。而业主支付担保、业主履约担保及工程保险等受益人为承包商的费用开支,应由承包商负责支付,在工程成本中核算。
总之,风险管理制度在我国的落实与推广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应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努力培育实力雄厚的担保人市场和保险中介咨询市场,并以此为基础,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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