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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保险(一)

  工程保险属于财产险范畴,是一种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综合保险,是财产保险中一个较新的险种,至今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工程保险中的最古老险种是锅炉保险,起源于英国,当时工厂为了减少因锅炉爆炸而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而成立了由一些工程师组成的公会负责对锅炉进行定期检查并按约定的金额赔偿锅炉爆炸的损失,后来就逐渐演变为保险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规模的重建过程中,近代保险业中的工程保险得到迅速发展。
  当前,由于工程保险的复杂性和交叉性,国内许多保险公司对工程保险还缺乏完善的操作规程,对许多因素还认识不足,因此,有必要进行一下专题研究,发展一下思路,开拓一下视野。
  一、工程保险的操作规程
  1、保险公司的选择
  应择优选取保险公司,选择时应考虑以下问题:
  (1)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赔偿风险的资金能力。业主和承包商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选择与其承保能力相适应的保险公司。特别是重大项目,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其金额往往是很大的。如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付迄资本很小,可能无力支付索赔,有时甚至宣布破产以逃避自己的责任,因此,应当调查保险公司的资金支付能力。我国国内目前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等四大国有保险公司。一般来说,人保和太保资金实力居前。
  (2)保险公司的信誉如何。调查保险公司近期承保的业务,有无严重的赔偿违约,有无商业欺诈行为,公众对该保险公司的评价等。
  (3)优先考虑将涉外工程项目和国内外资贷款工程的各类保险向本国的保险公司投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工程保险,不仅可以使外汇保险金不致于外流,而且便于处理事故赔偿等问题,保险金费率也可有一定优惠。
  (4)竞标保险。若由于项目较好,有承保意向的保险公司众多,竞争激烈,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保险公司,同时,也可获得费率的优惠。
  2、被保险人的选择
  国际上采用业主安排工程项目的保险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由于起步较晚及其它一些原因,承包合同中对保险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仅在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8条规定,保险(如有时)甲方即发包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乙方即承包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定费用。因此,实际承保时可参考国际做法,根据工程的承包方式,尤其是业主的意向,灵活选择由谁来投保。笔者认为:从保险的角度出发,若是全部承包方式,应由承包商出面投保整个工程,同时把有关利益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若非全部承包方式,最好由业主投保,这样的好处正如上面提到的,业主可以对整个工程的风险管理和危险转嫁有控制权,可防止保险多头进行造成的保障差异和脱节,并且比分散投保更节省保险费用。
  3、认真组织办理保险,分析研究保险合同条件
  (1)如实填报保险公司的调查报告。在办理保险手续时,保险公司为确定风险大小,取定合理的费率,要求被保险人填报工程情况。对此,被保险人应严肃对待,决不能为了争取降低保险金费率而隐瞒情况,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责任。
  (2)分析研究保险公司条款。一般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都附有保险条款,其中规定了保险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费、被保险人义务、索赔、赔款、争议和仲裁等等。这些条款相当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双方都要签字认定才正式生效。在合同条款方面的任何争议还须在履约之前讨论清楚,并逐条修改或补充,取得共同一致的意见,特别应注意:
  (a)审定保险范围和金额是否与工程承包合同一致;
  (b) 对于除外责任应当逐条讨论。如被保险人想取消某些除外责任,这是可以协商的,但保险费可能相应增大。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保险公司商量。
  (爱上考试网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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