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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承包商的风险防范对策

  风险管理是人们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辨识、评估,在主观上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或在无法避免时能够寻求切实可行的补偿措施,从而减少损失。企业的生命力取决于经营的好坏,而经营的每个环节都蕴含着风险,能否采取有效的策略管理风险是企业能否取得成功的至关重要的环节。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承包商总处于卖方市场,相对发包方的地位而言总处于劣势。同时,我国的承包商在风险管理上缺乏足够的认识,尤其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风险管理的对策上更是少得可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虽然标志着承包商已经顺利地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但是并不意味着承包商的风险管理可以松懈。如果承包商不把竣工结算后的工作注意加强,必将会导致承包商利润实现少且时间滞后,资金周转不灵,三角债务比较多,严重的可能会将承包商逼上破产倒闭的绝路。因此承包商运用合同手段、经济手段、财务手段来加强竣工验收后的风险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作者通过广泛调查了解,发现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后的工作不到位,而且在竣工后承包商的风险很多都是来自于发包方。针对这一结果,本文总结提出以下四种风险防范对策,以降低承包商竣工结算风险、提高承包商的项目效益。

   一、工程开工前,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管理
  
  建设工程文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简称为工程文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严格地加强文件管理可以避免工程失误、施工错误、工期延误和索赔事件的发生。有时即便是发生以上的事件,如果建设文件管理到位并且很完善的话,也能起到分清责任的作用,还能避免发包方以文件管理不完善为理由克扣或拖延支付承包商竣工结算款。这是一种从主观上做到有备无患的防范风险的做法。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管理对承包商降低整个工程的风险包括竣工结算的风险都是至关重要的。

  建设工程文件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承包商加强内部管理,它也能体现承包商施工管理水平,因此,承包商必须从工程开始实施前就应该规范、重视。承包商应设专门的部门或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文件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由他们专门收集各种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施工日记、竣工图、工程付款单据、设备运行和保养文件、事故调查报告、会议记录、现场人员给上级主管部门的信件与文件等。每一项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必须让专职档案管理员非常熟悉,这样才能收集完整的建设工程文件。例如合同文件不仅仅是通常的施工合同,它应该包括以下九项内容: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的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另外还应该包括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等三个内容。

  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前,就应该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和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建立一套文件管理程序,对所有的文件编号、登记及合同各方之间的传递文件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程序建立后就应该认真遵照执行,并定期检查文件是否已经发出,应该答复的文件是否已经答复,对拖延的文件应及时处理,对失职的部门及时敦促他们采取行动纠正。

   二、竣工结算前,合理提出综合索赔报告

  施工索赔是承包商为保护自己利益、避免和减少由于发包方违约或者由发包方应该承担的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效益的一种手段。从实质上来说,索赔是承包方降低风险的一种措施,一个承包商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可以通过其向发包方索赔的水平来反映。

  通常,依据施工索赔的发生时间的不同可以将索赔分为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单项索赔是发生了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承包商损失的事件后,承包商应该于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或索赔申请,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的索赔;而综合索赔则是发生在工程竣工前,承包商将许多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综合索赔报告以求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当然,承包商应该力求以单项索赔将在工程执行过程中陆续出现的问题加以解决,因为综合索赔往往发生在竣工前,很多索赔事件都已经时过境迁,承包商即便是有充足的理由,其证据都已不复存在,承包商要想通过综合索赔获得发包方的全额赔偿是不可能的。当然,依据国际惯例,承包商一旦提出了综合索赔报告,工程师都会依据其同期记录、索赔报告及索赔证据合理地考虑一部分费用给承包商。基于这一点,承包商在竣工结算前应提出一份较为合理的综合索赔报告,以期提高其项目的收益。

  承包商可在以下情况下提出综合索赔报告:
  
   1、在施工过程中,单项索赔事件涉及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或由于多种原因、情况比较复杂,不能立即解决,双方忙于合同的实施,通过协商将此类索赔留待与工程后期解决;

   2、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的批准,承包商明确声明保留工程索赔的权利;

   3、施工中的单项索赔虽然已经处理完毕,但承包商对结果并不满意,或者后续事件的重叠影响使原来的处理没有能够弥补承包商的损失。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要着急将工程交付发包方使用
  
  很多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后很快就将工程交付给发包方使用,他们普遍认为项目的施工期是从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期限,担心如果不及早交付给发包方的话,发包方将会追究其竣工拖期的违约责任,这种观念是不对的。
  首先,这种做法确实是过去存在过,但是从1999年12月24日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后,关于竣工时限就有了新规定,已经和老观念不同了。新文本规定竣工日期是承包商送交竣工验收的日期,这个日期才是用于计算承包商的实际施工期限的概念,通常将从开工日期到这个实际的竣工日期这段时间(称为施工期)与合同约定的工期(包括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确定的延展天数)(简称为合同工期)进行比较来判断承包商实施项目是否拖期,因此承包商没有必要担心交付使用的时间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在实际中,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直接交付给发包方的做法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就是在工程竣工结算方面,随着工程的交付使用,承包商追讨竣工结算费用的主动权也就丧失,将会直接导致发包方拖欠工程结算款,影响承包商未来的正常经营。这种主动权主要体现在留置权的行使。所谓留置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发包方不能如期支付,承包商可以将工程看管起来,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和拖延支付结算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在收到承包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商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有承包商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商将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权利的行使前提就是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不能将工程交付发包方使用,具体形式留置权的程序如下图。这种权利在竣工结算时能够给发包方造成一定的威慑作用,承包商应该学会使用,保证其资金能够及时回笼。
  



   四、在工程保修前,提供维修保函

  建设工程承包方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方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该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同时,在实际中,承发包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保修金。依据合同的约定,发包方可以在竣工结算时扣取一定的工程价款作为保修金,这种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缺陷:

   1、我国承包商目前在项目管理中管理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其利润率普遍偏低,在竣工结算时发包方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扣取的保修金也许就是承包商在项目中的利润水平或者是大部分的利润。这种的做法会使承包商的利润在短期内无法实现,承包商的利润必须等到保修期满后由发包方多退少补的保修金中方能实现,不利于承包商扩大再生产的要求;

   2、保修金放在发包方的账户上只会产生较低的活期存款利息,虽然该部分利息在保修期满后也应由发包方退还给承包商,但是因为保修金所占用的这部分费用没有直接投入到承包商的生产中去,带不来额外的利润或增值效益,严重的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3、目前在我国,企业的信用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承包商将其资金放在发包方的账户上本身就有一种不言自喻的风险。

  为了避免以上扣取保修金做法的弊端,承包商应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经验考虑,以提供维修保函的担保方式来代替扣取保修金的做法。

  保函是工程领域里使用得较为频繁的一种担保方式。所谓保函是一种或有负债,是由银行作为保证人的一种连带保证方式,也就是担保银行一旦接到保函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必须立即支付不超过所担保总额的款项,不需征得承包商的同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索即付。在工程承包领域里,承包商作为被保证人的保函通常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归还保函和维修保函等几种,目前我国银行都有开具保函的业务,其手续费用也比较低,一般为3‰左右,维修保函所担保的金额为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额度。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只需到其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开具维修保函就解决了发包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提取保修金的弊端,降低资金回收慢的风险。当然承包商的账户也必然的接受银行的监管。

  当然以上四种措施虽然有利于承包商降低竣工结算时的风险,但是仍然需要承包商在合同条款中进行必要的明确。承包方在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示范文本》的规定,结合工程的特点加以取舍、补充,最终形成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合同,以降低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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