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积极促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记者见面会新闻通稿)
2008年8月4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司主办,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办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记者见面会在京召开。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背景、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向2008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颁发了证书。
早在2006年,原建设部就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2007年8月,原建设部又出台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2007.8)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根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并颁发证书和标志;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2008年4月,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与绿色建筑专委会共同成立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建办”),设在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成员单位包括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绿建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工作,受理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指导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活动。
绿建办成立后,于2008年4月到7月组织了2008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共有6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通过总结第一次评价工作,绿建办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成立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并进一步完善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评价程序。
《实施细则》明确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别用于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运行使用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有效期分别为2年和3年。
近期,将按新制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始继续受理规划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请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运行使用阶段的评价标识申报程序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正在制定中,计划今年下半年逐步展开运行使用阶段的评价标识活动。
上一篇: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下一篇: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和城乡住房建设规划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