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记者:《城乡规划法》把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为强制性内容。有何现实意义?
唐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为了加强上下规划的衔接,确保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规划内容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城乡建设发展能够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谐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且能够以此为依据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记者: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有什么特点?
唐凯: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划强制性内容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违反;二是下位规划不得擅自违背和变更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三是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记者:确定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坚持什么原则?
唐凯:一是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级政府规划管理的约束性要求。
二是强制性内容应当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既要避免遗漏有关内容,又要避免将无关的内容确定为强制性内容。
三是强制性内容的表述必须明确、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记者:规划强制性内容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唐凯: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都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包括: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镇规划区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和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市域、镇域内必须严格控制的地域;规划期限内城市、镇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布局。以及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镇防灾减灾等。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包括:规划地段地块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等。历史文化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还应包括,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等。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8.08.05 记者 李兆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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