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开展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07]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07年8月1日起开展我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和地点:
集中受理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各设区市建设局负责集中受理申请人单位在本地区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受理地点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公布;省直单位(含中直驻闽单位,下同)由省建设厅负责受理,地点在省建设厅建设公寓一楼于山厅(北大路242号省建设厅大院内)。集中受理时间分两个时段,一级注册建造师从2007年8月1日至8月15日,二级注册建造师从2007年9月10日至9月21日。
从10月份起,注册工作转入日常办理,由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受理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事宜。
二、申报办法与程序
(一)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网上申报信息应当与书面申报材料内容相一致。
(二)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在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zczx.fjjs.gov.cn/)进入“网上申报注册系统”,登录“福建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使用注册系统身份验证锁(或建设部企业资质认证锁)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注册系统使用说明书和填表说明,按注册系统填报要求如实填写个人申报信息,将申报数据导入聘用单位。聘用单位上报成功后,在注册系统“申报状态” 的“审查中”打印生成申请表和初审意见表,粘贴一寸相片,并由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按《实施办法》初始注册要求向聘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证件。申请人对申请表的内容及申报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聘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申报信息进行核实、核对无误后,向省建设厅上传申报数据,上报成功后导出和打印生成企业汇总表,在注册申请表、企业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表、企业汇总表和申报材料附件及有关证件按集中受理工作分工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局或省建设厅。
(四)各设区市建设局按照《实施办法》中有关初始注册的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查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汇总,于集中受理时间结束后1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5号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其它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退回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对能在集中受理时限内补齐、补正的予以受理,否则转入日常办理阶段。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类表格均由注册系统自动生成。
(二)各类表格和材料附件统一使用A4纸。
(三)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分别与初审意见表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合订,并依次排列。申请一级建造师铁路、公路、港航、水利、通信、民航专业或申请二级建造师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的,还应另行合订一份注册申请表与材料附件。
(四)企业应当将《企业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作为本企业注册人员申报材料的首页,按汇总表中的申请人序号将申报材料一一对应排序,企业申请注册材料应装在档案袋中,并标明申报地区、企业名称、申报专业及对应人数、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有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鉴于我省注册建造师首次初始注册工作量大面广,直接关系到企业资质和生产经营,各设区市建设局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注册建造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把我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传达到有关企业和个人。
(二)要认真研究部署初始注册申报工作,制定好集中受理工作方案,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应尽快公布受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并做好咨询服务,确保本地区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集中受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要积极发动企业按时申报,指导企业准确申报,尤其要指导未参加注册工作会议的企业尽快掌握申报流程。超过集中受理时限申报的,统一转入日常办理阶段。
(四)要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查验申报材料,确保申请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汇总上报。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需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系统身份验证锁可通过注册中心向建设部统一认购。
(二)注册人员的名单、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发放等信息,将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公布。
(三)注册人员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同时收回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注册中心咨询电话:(0591)87617396、87615805、87610301
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58934285、58933447、58933417
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信箱:jzszc@cein.gov.cn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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