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7]第0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及《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规定,本市将开展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申报范围
(一)申请人应当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申请人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二)申报单位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二、初始注册申报方式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和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完成后,再进行书面申报。
(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以下简称“表1-2”)。
(二)在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登录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以下简称“表1-1”)。
建设部建造师注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中心:
网上申报电话:010-58934285、58933447、58934071
传真:010-58934400
注册审查咨询电话:010-68317359
技术支持电子信箱:jzszc@cein.gov.cn
(三)书面申报
1、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1)已粘贴一寸免冠照片的“表1-1”
(2)《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的页面均需复印),申请增项专业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
(3)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均需复印);
(4)申请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表1-2;
(6)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的种类、装订、数量要求详见附件。
(2)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
(3)申报单位提交的“表1-1”必须是经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上申报自动生成后打印的表格,“表1-2”必须是经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自动生成后打印的表格。
(4)申报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的(2)、(3)、(4)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3、集中申报受理时间和地址
集中申报受理时间:2007年8月20日至9月7日,每日9:00~17:00.
日常受理时间请关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在线服务之人员”的办事指南栏目,日常受理时间于集中受理结束后将在办事指南栏目内公布。
受理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
业务咨询电话:54614788-1058,技术服务电话:54614788-2018
三、初始注册注意事项
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有关建造师注册申报界面对每个步骤均有详细的操作提示,请申报单位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一)具有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才可提交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无以上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申请。
申报单位在进行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企业基本信息确认时,如果录入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号时存在不正确的信息,应按网上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进行修改,否则不能进行网上下一步操作;如果在录入资质证书编号时存在不正确的信息,请按企业现有资质证书的编号录入,在报送注册书面材料时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即可。
企业基本信息的完整和正确,将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建造师的注册和执业产生影响。
(二)申请人的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含项目经理证书)在其他企业注册的,应按现行的各类执业资格(含项目经理证书)变更或注销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申请且审批通过后,再由现聘用企业申报注册。各类执业资格(含项目经理证书)变更或注销程序,具体请查询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
(三)申请人取得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为非本市签发的,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办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确认手续后,再由现聘用企业申报注册。
申请人可能因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核认定申请等情况与现初始注册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而不能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的,应办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确认手续或更正其他错误信息后,再由现聘用企业申报注册。
附件:《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种类、数量和装订要求一览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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