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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学习总结精华六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重点内容

最近整理的施工合同重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 合同类型:

总价合同:合同中确定一个总价,评标易于确定报价最低承的包商,易于支付计算及控制投资。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的项目。

单价合同:适用范围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功效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成本加酬金合同:

二、 施工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文本组成: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三部分组成,附有: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2、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主要条款:概述;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施工质量与检验;合同价款与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及其他内容。

三、 工程师的职责

1、 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发布指令和通知;口头指令应在48h内确认,没确认应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48h不答复视为确认;认为指令不合理可在24h内书面申告,工程师24h内做出修改 或维持指令;工程师指令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工程师外其他人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 工程师应及时提供指令、批准及图纸,否则承包人在约定24小时内将需求、理由和后果通知,48小时不答复应承担造成的费用和工期。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发包方: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场地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水、电、电讯接入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开通施工场地至城乡和场地主干线;提供地质和地下管网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及临时用地、停电水等手续;书面形式确定交接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和文物古树的保护工作。

2、 承包方:根据委托完成设计工作;提供年季月进度计划和报表;提供非夜间照明和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办理交通噪音环境保护手续;成品保护;地下管线古树文物保护工作。

五、 工期

1、 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不提出意见视为确认,不管确认与否承包人都不能免除应施工组织与工期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2、 承包人不能及时开工应在前7日提出延期理由,工程师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及时开工应书面通知,并赔偿损失及顺延工期。

3、 可顺延工期的情况:不能提供约定的开工条件;不能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电汽造成停工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事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4、 承包人在可以顺延情况发生的14天内提出报告,工程师14天内答复否则视为确认。

六、 质量

1、 体现“优质优价”原则,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增加合同价款并顺延影响的工期。

2、 责任分清承担,双方原因应分别承担,承包人承担建议工程的返修。

3、 检查检验原因影响正常施工时,若质量不合格由承包人负责,若合格由发包人负责。

4、 隐蔽和验收时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并准备验收记录,不合格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符合规范要求,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视为批准。

5、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前24小时书面提出延期(但不能超过2天),否则视为验收。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若不合格承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若合格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

6、 单机试车承包人组织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并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作记录;负荷试车由承包人全部负责,若要求承包人参加应协商另签协议。

7、 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验收应在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并提供合格证明,承包人保管发包人支付费用,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验收应在24小时前通知工程师,并提供合格证明。材料代用由工程师同意后增减合同价款。

七、 合同价款

1、 可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影响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停水电汽超过8小时的;约定的其他因素。

2、 承包人在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14天内,将原因及金额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通知14天内给予批复或修改,追加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 工程预付款:建筑工程不超过当年工程量的30%,安装工程为10%;大量采购预制构件及工期在6个月内的可适当增加。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比例扣回的时间和金额。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开工的前7天,7天后发要求支付通知,仍不支付可在发出通知的7天后停工。

4、 工程量确认: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在7天内按图纸完成计量,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参加,若不按时参加,自行计量有效。工程师7天内未进行计量,第8天承包商报告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确认,作为支付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使其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5、 工程进度款支付:计量确认14天内支付,将合同价款调整和变更调整一并支付,同期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款同时扣回。14天后支付应计利息,不支付且未达成协议的可停止施工。

八、 验收结算

1、 竣工验收:由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提供竣工图纸。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后14天内提出修改和确认。特殊原因需要甩项竣工的应另签协议。未验收或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强行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2、 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竣工报告确认后28天内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后28天内核实,确认后应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收到结算价款14天内交付工程,28天后支付应计利息,56天以后仍不支付,可协议折价或由法院拍卖,承包人优先受偿。若承包人在28天内不能提供结算报告和资料,发包人要求交付的应交付,不要求的负责看管。

3、 质量保修:质量保证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在质保期满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修金和约定的利息返还给承包人。可从第一次支付进度款开始扣留。

九、 其他合同争议与违约责任

1、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时;一方违约(不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进行,停工56天后仍不支付;将全部工程转包;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合同解除后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应做好已完工程、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移交工作。

3、 发包方责任: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师不及时给出指令和确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承担责任。

4、 承包方责任: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方法赔偿。

5、 争议的解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两种方式。一般争议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护好已完工程。停止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仲裁调解、法院判决停工的。

十、 其他内容

1、 安全施工:安全事故的责任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发生重大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由承包方上报有关部门及工程师。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由工程师确认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和有毒害环境中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措施。确认后实施费用有发包人承担。

2、 专利技术:发包人要求的由发包人办理手续并负担费用,承包人实施。承包人提出应报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手续、实施和费用有承包人承担。擅自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有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3、 文物及地下障碍物:施工中发现有文物及对考古地质有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师,工程师应在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双方应按文物部门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费用并顺延工期。发现地下障碍物时应8小时内报告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24小时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承担费用并顺延工期。

4、 不可抗力事件: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的内容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专用条款约定的程度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修复的费用,若持续发生应每隔7天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事件结束14天内提交清理 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责任承担方式:双方人员伤亡由各自负责并负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有承包人负责;工程本身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运至工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清理和修复费用、应工程师要求留守施工场地的管理和保卫人员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 保险:工程本身、施工场地的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运至工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均有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费用。承包人办理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费用。

保险前双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告知的义务,保险后有提醒与改进义务,事故后有通知、保护、避免扩大、赔偿的义务。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且相当于保险价值其受损标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应取得相应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6、 担保: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担保。

7、 工程分包: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且半数以上,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可在发包方同意前提下分包,并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有监管责任及连带责任,工程价款由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施工索赔;

一、 工程变更:分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1、 变更范围:《建设合同》:更改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工程量;改变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顺序。FIDIC:工程量、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标高位置尺寸、约定的内容、施工顺序或时间。

2、 提出:承包人没有拒绝变更的权利并不得随意变更,合理化建议须经工程师同意,超范围须批准部门批。FIDIC:若承包商提出,以证明给业主带来利益,自行设计后工程师批准。

3、 变更价款:套用已有价格;参照类似价格;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工程师批准执行。FIDIC:按原费率计算;在原单价基础上制定新费率和价格。

二、 工程索赔:

1、 分类:按依据(合同中明示和默示);按目的(工期和费用);按事件性质(工程延误;变更;合同终止;工程加速;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其他因素:物价、汇率、政策。

2、 产生的原因: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合同缺陷;工程师指令;其他第三方原因。

3、 索赔程序: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提出索赔申请……28天内提交报告和资料……工程师28天内提出意见(谈判和协商或诉讼)或批准……28天内不批或未提出意见视为默认。

FIDIC:事件发生和发觉28天内提出索赔申请……发生和发觉42天内提交报告……工程师42天内批准或不批。
4、 索赔计算:费用:人工费(人工、窝工、降效)、材料费、设备费(台班、折旧、租赁)、管理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利润。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工期:网络分析法;比例分析法(受干扰部分的合同价×该部分工期拖延的时间÷原合同总价;额外增加的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

5、索赔报告的内容:总论部分(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编写人员);根据部分(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计算部分;证据部分。

三、 工程价款结算:

1、 结算方式:按月结算(旬末月中预支,月末结算,我国现行结算常用);竣工后一次结算(工期12月内,合同价100万元以下按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当年不能竣工单项和单位工程);目标结算(将工程分解为若干控制界面,以验收控制界面为支付条件,属主动控制,有利于工程质量和进度)。

2、 备料预付款=(年度承包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材料储备天数/年度施工日历天数。起扣点=P-(M÷N)。不迟于开工日前7天,7天后发出要求支付通知,7天后可停工。

3、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4、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核对合同价款、隐蔽验收记录、落实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单价、费用、计算误差。

5、 工程价款调整方法: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调值公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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