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分析:一项工程竞标书盖14000多个章
宁波市港航服务中心工程前天开标,一家建筑企业为竞标该工程制作的竞标书,竟盖了14000多个章(9月14日《宁波晚报》)。
盖章盖得手腕酸肿,签字签到手指痉挛。这不是什么天方夜谭式的故事,而是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发生着的事。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也是避免某些单位或法人代表弄虚作假的有效手段。让竞标单位加盖公章并签上法人大名,合情合理。
但如果要求竞标企业在每份厚厚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上的每一页都盖上公章,再让法人签字,比如报道中的这家建筑企业为了竞标共盖了14000多个章,倒真是让我大开眼界了,试想,面对每一页都有红彤彤的公章印记,这个视觉上的冲击力该是多么的强烈,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力机构的威严顷刻间跌然纸上。而法人代表签上的14000多个大名,更不失为他们练习书法的绝妙时机。
退一万步来说,“资格预审申请”中确实规定“每一页均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的总经理签字”的要求。但相关招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公司可不可以先仔细看看《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人公章,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合同便成立并发生效力,除非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特殊的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可见,不出什么意外的话,《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只要盖章或签字一项手续就可以了。而就盖章或签字一项,也足够让竞标单位忙上好大一阵子了。
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为下属机构减轻负担并为他们当好参谋,这是他们必须尽到的责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原则的东西不让步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只为执行规定而忽视了工作中的灵活性和变通性,加重下属机构的负担,倒反而有本末倒置、舍本逐末之嫌了。宁波市这家建筑企业为竞标工程制作的竞标书,盖了14000多个章,无独有偶,余姚的一家企业为竞标也被要求在每页竞标书上盖章,一共盖了11400个章。看到这么两组数字,我怀疑不是我的眼睛出了问题,就是我的智商大有问题了,这不是天下奇闻么?公章如此泛滥而盖,确实可以代表它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但就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了吗?
管理出效益,管理出成果。单从公章盖了14000这件事上看出,管理者创新思路,转变工作作风是多么的重要啊。其实公章有许多种的盖法,就看你是不是愿意多化点心思去想想这些不同的“公章盖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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