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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犯低级错误的隐忧


   国家审计署最近发布了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审计结果的公告,审计发现了七个方面的问题。其中,三峡总公司因结算管理和合同管理不够严格增加建设成本4.88亿元。三峡总公司未经批准占地306亩开发经营,还长期闲置了1650亩土地。另外还有:4235万元设备闲置、25项质量事故未追究责任、1448监理人员过半无资质、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等问题。  
  尽管审计署给出了“三峡工程质量总体优良”的评语,但对于由此可能引发的质量问题仍令人感到忧虑。古人云: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质量源于细节,因此,对于三峡工程一些建设方面的细节不能因为其“质量总体优良”就不予以重视。   
  国家审计署指出,1998年至2006年4月,三峡总公司与三峡发展公司签订347个监理合同,金额3.41亿元。除1个合同外,其余346个均未招标,占合同金额97%。我们知道,建设监理是在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为了工程承包的目的,组建或选择监理人,协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对承包商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理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处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位置,以便它能公正客观地协调处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权、利等关系。  
  根据有关规定,监管合同须经过公开招标,且只有通过招标选出优秀的监理人,才能确保监理人的公正和客观。而作为三峡工程这样事关无数民众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工程,347个监理合同竟然除1个合同外其余346个均未招标,这种指定式的监理跟容易使相关方成为利益共同体,还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吗?这是令人颇为疑虑的。由于缺乏竞争,未经招标即获得合同的一方用什么作为自己的动产去严格监管质量?
  审计署的报告加剧了笔者的担忧:三峡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较低。在抽查的6家监理单位1448名监理人员,其中740人没有监理资质,占51%。如此大比例的监理人员缺少监理资质状况莫说是在三峡这样的大工程中,就是在一般工程中出现也显得太离谱。   
  而且,从审计报告来看,相关质量事故未进一步深究。三峡工程自开工以来,共出现过37项质量事故或缺陷,除7项是由于结构、自然气候变化等复杂因素引起,属于非责任主体行为外,其余30项中有25项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也未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处罚,22项未按规定形成事故处理报告。   
  对于责任事故进行认真和严厉的追究有两大好处,一是查找该质量事故发生原因,排查类似的可能存在的潜在质量隐患,并及时加以解决和预防,其二,确保相关当事人认真负责,不再发生类似质量事故。如果对事故未追究责任,甚至没有按照规定形成事故处理报告,前面所说两个作用就很难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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