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鉴定终有定论口头协议依法解除
2005年4月,某装饰装潢公司与姚某达成口头协议,某公司为姚某所有的一处楼房进行装修并包工、包料。4月29日,某公司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姚某认为该公司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矛盾,某公司撤出施工现场。为此,某公司将姚某诉至法院。
原告某装饰装潢公司诉称,某装饰装潢公司与姚某达成口头协议后,为其装修了房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某装饰装潢公司只得撤出,现姚某欠某装饰装潢公司工程款,要求姚某给付工程款7389元。
被告姚某辩称,某装饰装潢公司为其装修房屋属实,但该公司装修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拖延工期两个半月,造成租房费损失,其已经支付了工程款1.7万余元,不同意某装饰装潢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工程装修款3万元,租房费1125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某装饰装潢公司已完成工程的造价、工程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部分工程的造价发生争议,法院分别委托密云建设工程咨询中心、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某公司完成的工程的造价为2.4万余元;该住房室内装修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姚某房屋的修缮及重做费用为473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装饰装潢公司与姚某达成口头装修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姚某应当支付工程款。某公司为姚某的房屋进行装修,现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对不合格部分的工程进行维修或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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