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的合同与纳税筹划
以下有一个典型案例: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货款总额达860万元,约定结算方式为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甲公司如期发货,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垫付增殖税款146.2万元。一个月后甲公司收到对方拒付款通知,理由是收到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即几次派人到乙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此时已经过两年多时间。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最终根据退货单办理了税额抵扣手续,但一百多万元垫付税款占用了很长一段时间,对甲公司这样的流动资金不太充足的中小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如果该案中甲公司不采用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而是采用汇兑、直接收款的方式就可以避免上述资金占用的问题。因为税法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汇兑、直接收款发生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合同签订时同样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因为税法是比较固定的,一经制定颁布,在数年甚至十数年基本上不会有太大改变;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它完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既然这样,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选择对自己风险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时进行税收筹划尽量避免垫付税款和多缴税款的情况,特别要考虑到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税收方面的避税问题。
合同应尽量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增殖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纳税筹划一个基本方法就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这与合同约定的付款结算方式,交货时间、方式和票据金额、交付时间等有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几乎由合同的这些条款决定,因此在合同签约的过程中,对这些条款要给予充分的注意,尽量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是对于交易额很大,缴纳或垫付税款比较多的合同。当然在实践中,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的法律风险,权衡利弊,采用较有利的方式。
除买卖合同外,建设工程合同的避税与合同条款的关系也显得较为重要。在我国现今工程款拖欠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对结算方式的约定显的更为重要,很多施工单位不仅没有如期收回工程款,反而要先支付税款,给施工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些企业甚至因此而倒闭。然而,有些施工企业却巧妙地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结算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差,使得资金在手中滞留时间延长,从而额外获得该段时间差的投资收益,因建设工程结算金额一般较大,所以其收益是比较诱人的。
其他还有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并购合同、投资合同、劳务输出合同、资本重组合同等等,合同条款的约定都和纳税筹划有密切关系。在签订这些合同时,注意合同和税法的关系,结合纳税筹划,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避税效果,避免企业的额外损失,获得企业财富的增殖回报。
上一篇:《案例分析》复习笔记系列(28)
下一篇:《案例分析》复习笔记系列(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