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法规辅导--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规定
1.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规定
2.与工程财务有关的保险规定
二、重点、难点分析
考纲要求:熟悉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务及保险规定。
历年考题分析:
知识要点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
单项 选择题 | 多项 选择题 | 比率% | 单项 选择题 | 多项 选择题 | 比率% | 单项 选择题 | 多项 选择题 | 比率% | |||||||||||||
题 数 | 分 值 | 题 数 | 分 值 | 题 数 | 分 值 | 题 数 | 分 值 | 题 数 | 分 值 | 题 数 | 分 值 | ||||||||||
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规定 | 2 | 2 | 1 | 2 | 4 | 2 | 2 | 1 | 2 | 4 | 3 | 3 | 1 | 2 | 5 |
按照纳税对象的不同性质,税收可以划分为流转税类、资源税类、所得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行为税类、农业税类和关税。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主要税收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视作税收)。另外,针对其占有的财产和行为,还涉及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的征收。
㈠营业税
1.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单位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无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2.纳税对象
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三个方面:
(1)提供应税劳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等7项。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
(3)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视同销售不动产。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我国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计税营业额。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所谓价内税是指商品价值或价格内包含应纳的此项税金,因而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基金、集资款、手续费、代收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均应依法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如下:
1)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营业额;
3)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税率。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同一行业实行同一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率。营业税税目税率见表3.4.1。
表3.4.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征收范围 | 税率 |
交通运输业 |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运输 | 3% |
建筑业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3% |
邮电通讯业 | 3% | |
文化体育业 | 3% | |
金融保险业 | 8% | |
娱乐业 |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 5%~20% |
服务业 | 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 5% |
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 5% |
销售不动产 |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带物 | 5% |
4.应纳税额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使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2)纳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生产经营所得,是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3)计税依据和税率。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3.4.2)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收和损失。其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发生的成本,各项期间费用,按规定缴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在计算所得税时,一般是在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有如下具体规定:
1)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3)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的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财产清查净损失、上级管理费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贷款担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
(4)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3.4.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2)纳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生产经营所得,是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3)计税依据和税率。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3.4.2)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收和损失。其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发生的成本,各项期间费用,按规定缴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在计算所得税时,一般是在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有如下具体规定:
1)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3)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的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财产清查净损失、上级管理费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贷款担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
(4)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3.4.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㈢城乡维护建设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乡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纳城乡维护建设税。城乡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城乡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城乡维护建设税。
㈣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指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㈤房产税
1.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2.纳税对象
房产税的纳税对象为房产。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按表3.4.2的规定计算。
表3.4.2 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表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房产计税余值 | 1.2%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房屋租金 | 12%(个人为4%)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
1.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对其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
2.纳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但不包括农村土地。
3.计税依据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生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为:
①大城市0.5元至10元;
②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③小城市0.3元至6元;
④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2元至4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适用税额幅度。
4.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可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㈦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2.纳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所谓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从受让方收取的,没有任何扣除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包括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实际支付的地价款;其他方式取得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这三项费用不能据实扣除,应按下列标准扣除: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总额=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总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在此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后的价格。
转让旧房的扣除额=评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规定交纳的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见表3.4.3。
表3.4.3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50%以下(含50%) | 30% | 0 |
超过50%~100%(含100%) | 40% | 5% |
超过100%~200%(含200%) | 50% | 15% |
200%以上 | 60% | 35% |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或: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5.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不实行优惠。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㈧契税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2.纳税对象
契税的纳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房屋买卖(转让方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视同买卖房屋:
①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②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计税依据和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依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4.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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