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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复习提纲——第六章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2)

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内容: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节设备、材料采购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第五节国际工程招投标及FIDIC合同条件。

  重点难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选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

  3、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方式;

  4、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文件的编制;

  5、设备、材料采购评标;

  6、设备、材料合同价款的确定;

  7、国际工程招投标;

  8、FIDIC施工合同条款。

  新大纲要求

  (一)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

  (二)熟悉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及合同价的签订;

  (三)了解国际上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和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内容。

  旧大纲要求

  (一)熟悉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及合同价款的确定;

  (二)了解国际上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合同价款的确定。

  内容讲解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选择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

  ①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

  ②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

  ③风险很大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

  2.项目的竞争情况

  3.项目的复杂程度

  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

  (一)概述

  1.施工合同的概念

  施工合同就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在施工合同中,由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特别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履行。它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共有11部分47条。

  3.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二)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工作

  发包人应做好一切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工作,如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三通一平”等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2.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以上三项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3.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

  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两种情况。

  工程师的职责:

  1)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

  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

  4)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4.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

  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他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实施。

  项目经理的职责:

  1)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

  2)组织施工。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

  2.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3.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工期延误后,竣工日期可以相应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事件;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四)施工质量和检验

  1.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他们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种检查成本很大),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3.重新检验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5.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合同价款应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和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确定。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约定。

  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3.工程量的确认

  具体的确认程序是:首先,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周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 .

  1.竣工验收中承发包人双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责任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2.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为了保证保修任务的完成,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七)其他内容 包括:

  1.安全施工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保险

  6.履约担保

  7.工程分包

  (八)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1)合同的协商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

  2.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变工程价款。

  (九)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从而给承包人造成直接损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施工违约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以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仍可继续履行合同。

  (十)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节 设备、材料采购及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主要招投标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即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

  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商定,凡工业项目采购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均需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通过这种招标方式,一般可以使买主以有利的价格采购到需要的设备、材料,可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且可以保证所有合格的投标人都有参加投标的机会,保证采购工作公开而客观地进行)。

  国内竞争性招标适合于合同金额小,工程地点分散且施工时间拖得很长,劳动密集型生产或国内获得货物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行政与财务上不适于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等情况。(国内竞争性招标亦要求具有充分的竞争性,程序公开,对所有的投标人一视同仁,并且根据事先公布的评选标准,授予最符合标准且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二)邀请招标(即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

  设备、材料采购的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材料制造或供应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这种方式也称为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一种不需公开刊登广告而直接邀请供应商进行国际竞争性投标的采购方法。它适用于合同金额不大,或所需特定货物的供应商数目有限,或需要尽早地交货等情况。

  采用设备、材料采购邀招标一般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招标单位对拟采购的设备在世界上(或国内)的制造商的分布情况比较清楚,并且制造厂家有限,又可以满足竞争态势的需要。

  (2)已经掌握拟采购设备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及其他代理商的有关情况,对他们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已经了解。

  (3)建设项目工期较短,不允许拿出更多时间进行设备采购,因而采用邀请招标。

  (4)还有一些不宜进行公开采购的事项,如国防工程、保密工程、军事技术等。

  (三)其他方式

  (1)设备、材料采购有时也通过询价方式选定设备、材料供应商。这种方式一般仅适用于现货采购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产品。

  (2)在设备、材料采购时,有时也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直接订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如下情况:增购与现有采购合同类似货物而且使用的合同价格也较低廉;保证设备或零配件标准化,以便适应现有设备需要;所需设备设计比较简单或属于专卖性质的;要求从指定的供货商采购关键性货物以保证质量;在特殊情况下急需采购的某些材料、小型工具或设备。

  二、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

  设备招标文件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是设备采购者对所需采购设备的全部要求,也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所提供条件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下列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设备主要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4)主要合同条款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5)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设备、材料采购投标文件的编制

  根据《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投标需要有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基本内容包括:

  (1)投标书;

  (2)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

  (3)偏差说明书,即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4)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5)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6)投标保证金(根据需要定);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设备、材料采购评标

  (一)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原则与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设备、材料采购评标、定标应遵循下列原则及要求:

  (1)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专家、设备需方、招标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前,应当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者,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3)招标设备标底应当由招标单位会同设备需方及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设备标底价格应当以招标当年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考虑价格变化因素。评标时不仅要看其报价的高低,还要考虑货物运抵现场过程中可能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设备在评审预定的寿命期内可能投入的运营、维修和管理的费用等。

  (4)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10天,大型项目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30天。

  (5)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的内容必要时可做书面纪要,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凡招标申请公证的,评标过程应当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7)评标定标以后,招标单位应当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二)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主要方法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中可采用综合评标价法、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或百分评定法。

  1.综合评标价法

  综合评标价法是指以设备投标价为基础,将评定各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价上增加或扣减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采购机组、车辆等大型设备时,较多采用这种方法。

  2.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

  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油料及燃料、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可采用以设备全寿命费用为基础评标价法。评标时应首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然后再根据各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投标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计算各项费用和残值时,都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贴现率折算成净现值。

  3.最低投标价法

  采购技术规格简单的初级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其他技术规格简单的货物,由于其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比较其质量级别;可把价格作为唯一尺度,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者。

  4.百分评定法

  这一方法是按照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分别对各设备投标书的报价和各种服务进行评审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

  四、设备、材料合同价款的确定

  在国内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中的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单位组织与设备需方签订经济合同,进一步确定合同价款。一般说,国内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价款就是评标后的中标价,但需要在合同签订中双方确认。

  设备、材料的国际采购合同中,合同价款的确定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其具体价格条款应包括单价、总价及与价格有关的运输、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各种捐税、手续费、风险责任的转移等内容。由于设备、材料价格的构成不同,价格条件也各有不同。设备、材料国际采购合同中常用的价格条件有离岸价格 (FoB)、到岸价格(CIp)、成本加运费价格(CFR)。这些内容需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认真磋商、最终

  第五节 国际工程招投标及FIDIC合同条件

  一、国际工程招投标

  在国际工程中,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承包商是最重要的发包方式。因此,为了规范国际工程招标投标,许多国际机构都制定了招标投标程序,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在这些程序中,世界银行的招标投标程序无疑是最为完善的和最有影响的,适用的范围也最大。

  (一)概述

  1.世界银行集团简介

  世界银行集团共包括五个成员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解决投资争端中心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现在人们把世界银行集团简称为“世界银行”,但在世界银行集团业务活动中,“世界银行”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统称。

  2.我国与世界银行的合作

  我国是世界银行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80年以来,我国一直与世界银行在经济调研、项目贷款、技术援助等三个领域进行着富有成效的合作。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是我国与世界银行合作的核心内容。世界银行贷款并不支付项目的全部投资,一般只支付项目所需的外汇资金或项目总投资的35%到50%,其余投资由国内配套资金承担。

  (二)国际工程招标方式

  国际工程招标方式主要有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有限国际招标(LIB)、国内竞争性招标(LCB)、国际及国内询价采购、直接采购和自营工程等方式。

  1.国际竞争性招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是指邀请世界银行成员国的承包商参加投标,从而确定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的整个程序和过程。在实践中,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占贷款采购总金额的80%左右,在我国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也占贷款采购总金额的70%以上。因此,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程序的主要程序。

  2.有限国际招标

  有限国际招标是采用不公开刊登招标广告而直接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主要用于以下情况:采购金额较小;能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数目有限;有其他特殊理由证明不能完全按照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3.国内竞争性招标

  国内竞争性招标是指在借款国范围内进行的招标采购,招标通告只在国内主要报纸刊登,招标文件一般也只采用本国文字书写。但是,如果外国公司有兴趣投标,也应允许其参加投标。这种采购方式主要用于不可能吸引外国竞争的采购活动。

  4.国际和国内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对外国或国内(通常至少3家)几家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为根据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主要用于采购现货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设备,或者用于小型、简单的土建工程。

  5.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不通过招标或者货比三家等方式,而是由项目单位直接和供货单位进行谈判而签订的合同。

  6.自营工程

  自营工程是指土建工程项目中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它是由借款人直接使用自己国内

  (三) 国际竞争性招标的一般步骤

  1、发布总采购公告

  2、资格预审和定审

  3、准备招标文件

  4、发布投标邀请书

  5、开标

  6、评标

  7、授予合同或拒绝所有投标

  8、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9、有关采购不当的处理。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

  (一)概述

  1.FIDIC简介

  FIDIC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经过90年的发展,该联合会已拥有80多个代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咨询工程师专业团体会员国(它的会员在每个国家只有一个),总部设立在瑞士洛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下属有四个地区成员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ASpAC)、FIDIC欧洲共同体成员协会(CEDIC)、 FIDIC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和FIDIC北欧成员协会集团(RINoRD)。FIDIC还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以1999年最新出版的合同文本为例,包括以下四份新的合同文本:

  ①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②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③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④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在FIDIC编制的合同条件中,以施工合同条件影响最大、应用最广。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构成

  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构成,且附有合同协议书、投标函和争端仲裁协议书。

  FIDIC通用合同条件可以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性的条款等五大部分,共20方面的问题,即: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误期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

  (三) 应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程序

  (1)确定工程项目,设法筹措到足够的资金。

  (2)选择工程师,签定监理委托合同。

  (3)委托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勘查设计。

  (4)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承包商。

  (5)签订承包合同。

  (6)承包商办理合同要求的履约担保、动员预付款、保险等事项。

  (7)业主支付动员预付款。

  (8)承包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表估算。

  (9)由工程师下令开工,业主同时移交工地占有权。

  (10)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师进行日常监理工作。

  (11)根据承包商的申请,工程师进行竣工验收。若工程合格,则由工程师签发移交证书,业主归还部分保留金。

  (12)承包商提交竣工报表,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13)在缺陷责任期,承包商应完成剩余工作并进行修补。

  (14)缺陷责任期满,经工程师检验后,由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书,业主应归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保留金。

  (15)承包商提出最终报表,工程师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与承包商结清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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