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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复习提纲——第七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1)

第七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重点难点

  1、工程变更概述;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3、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4、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5、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新大纲要求

  (一)掌握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二)熟悉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三)掌握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旧大纲要求

  (一)掌握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二)熟悉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分类、内容与证据;
  (三)掌握工程索赔程序和索赔计算。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一、工程变更概述

  (一)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1.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
  (2)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
  (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其他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

  (二)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三、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提供的设计一般较为粗略,有的设计(施工图)是由承包商完成的,因此设计变更少于我国施工合同条件下的施工。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二)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
  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
  其程序为:
  (1)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2)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
  (3)工程师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4)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5)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6)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

  (三)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费率,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l%。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四)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目或工作的详细变更请求报告。未经工程师批准前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若工程师同意则按工程师发布变更指示的程序执行。

  (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承包商认为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
  1)加速完工;
  2)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
  3)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4)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

  (2)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3)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备设计资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包。

  (4)接受变更建议的估价。
  1)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差额的一半(50%):
  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做出的调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
  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2)大于减少合同价格1)对业主的好处,则没有该笔奖励费用。

  (五)按照计日工作实施的变更
  对于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这时,工作应当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作计划表进行估价。

第二节 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索赔可以概括为如下3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2.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 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o

  5.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三)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2.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6)其他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第三方原因,给承包人造成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延误工期或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

  (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师,声明对此事项要求索赔,同时仍须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天内报出。

  (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接到承包人的索赔信件后,工程师应该立即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资料,在不确认责任属谁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同期记录资料客观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有关合同条款,研究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包括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或索赔计算的依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双方各自依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若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较容易解决。如果双方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通过谈判达不成共识的话;按照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根据项目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验收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提出反索赔方面的考虑,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承包人同意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接受工程师的单方面决定或业主删减的索赔或工期展延天数,就会导致合同纠纷。通过谈判和协调双方达成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纠纷的理想方式。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谅解就只能诉诸仲裁或者诉讼。

  (三)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FIDIC合同条件只对承包商的索赔做出了规定。

  (1)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如果承包商认为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当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2)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
  ①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
  ②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或)金额,以及所有可能的合理要求的详细资料;
  ③承包商应当在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工程师的答复。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工程师应当商定或者确定应给予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及承包商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

  (四)索赔的依据
  提出索赔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五)索赔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人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2.费用索赔的计算
  (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每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
  (2)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3.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工期索赔中特别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

  4.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比例计算法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X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家X原合同总工期

  (六)索赔报告的内容
  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2.根据部分: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3.计算部分: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如果说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
  4.证据部分: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

  重点难点

  1、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2、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3、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与FIDIC合同、NEC合同和AIA合同关于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的比较分析;
  4、编制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因素;
  5、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的作用与编制方法;
  6、施工阶段投资偏差分析;
  7、偏差形成原因的分类及纠正方法。

  新大纲要求

  (一)熟悉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法;
  (二)了解FIDIC等合同条件下的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方法;
  (三)熟悉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掌握投资偏差分析的方法及纠正措施。

  旧大纲要求

  (一)熟悉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法;
  (二)FIDIC等合同条件下的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方法。
  (三)熟悉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掌握投资偏差分析的方法及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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