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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交易与工程造价管理

  我国自1984年实行建设工程招标以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面对重重阻力,克服各种困难,脚踏实地,积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建筑市场机制不健全、主题行为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到位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标底的不合理性。标底反映的是建筑工程产品的合理价格,其编制依据应是国家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目前,有的项目由于建设资金短缺或不到位,有的业主采取降低工程类别、优质不优价、无风险系数包干价等不合理做法,导致建筑产品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

  二是投标报价的不规范性。目前在建筑“僧多粥少”的状况下,施工企业为了承揽施工任务,除了接受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外,有时还不得不主动提出优惠让利条件,使得本已微利的建筑产品价格雪上加霜。

  三是工期的不合理。招投标中,有的业主不顾国家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一味地追求工期的提前。众所周知,每个建设项目都应有一个合理工期,如果违背客观规律,人为盲目地缩短建设工期,其结果非但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还会导致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

  四是合同的不严肃性。目前有些发包方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随心所欲地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有的承包方为承揽工程,不顾国家明文规定,以压压价、垫资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这就导致一项工程尚未开工即已潜伏着工程质量低劣和拖延工期的隐患。

  为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建安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项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筑工程交易中心中应有的作用,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直接参与工程招投标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关业务活动。

  首先是客观性。改革20开放多年来,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已经从单一的定额管理发展到目前对工程造价逐步实话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大家知道,工程造价管理是指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等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从而起到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之作用。

  其次是公正性。这是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如前所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所制定的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等计价依据,一是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是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做到“一手托两家”。这就是公正性所在。
 第三是必要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参与工程招标活动中,特别是在审查标底时,可以不断发现定额标准中不够合理和缺项,并及时地予以调整和补充。这就为工程定额标准不断适应层出不穷的就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和飞速发展的新形势打下了基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施工合同的审查与签证,促进工程承发包合同价趋于公平和合理。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的审查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一是合同是否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定原则的条款;二是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改造合同的能力;三是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相一致;四是合同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五是是否具备签定合同的必要条件;六是合同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七是合同工期、质量和合同价的确定等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参与建设工程招标和承发包合同管理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关具体业务工作,有利于建筑市场机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有利于建筑业的振兴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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