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不深入投资控制无力度
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不重视我国现阶段对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在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方面做的不够深入,对于项目的报批只是应付审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中的工作不全面。使得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不能准确地预见工程项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这样的现象在当今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中还很多,这就造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项目前期投资控制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不足。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研究成果一般体现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由于在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下,投资者不重视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不考虑承担投资风险,缺乏搞好可行性研究、提高投资经济效益的主动性。咨询、设计单位隶属于各级行政部门,往往受“长官意志”或本位主义影响,高估效益,低估投资。这些原因往往使可行性研究变成“可批性研究”,使这一工作失去原有的意义,难以达到投资控制效果。
——可行性研究周期短,缺乏多种投资方案的比较。由于可行性研究工作时间较短,往往无真正的替代备选方案,研究工作仅作为惟一方案的“可行”而开展,或仅凭主观倾向性确定项目的技术路线,缺乏深入论证,衡量方案是否可行往往只凭少数几个静态指标,缺乏科学性,容易出现决策失误。一个项目若出现前期决策失误,则不管后期建设实施阶段投资控制管理如何努力,也无法弥补其损失。
——开展投资控制的基础性工作欠缺。由于基层单位缺乏信息手段,技术经济人员数量、质量不高,信息不灵,往往无法进行可靠的市场预测分析。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的确定缺乏足够的依据,加之基础资料不落实就急于开展工作。资金筹措和各种外部协作条件往往凭经验假定,所有这些原因,造成投资控制的方案缺乏可信性。
设计阶段投资控制不力在我国,前期管理的设计阶段由于国家法律、制度的缺失,建设单位对设计阶段的认识不到位,设计人员知识结构不全面,缺乏经济思想造成工程项目投资控制不力,和造价的失控。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设计监理制度的不健全;有关造价文件条款尚存遗漏。《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这实质已把设计监理排除在外。因此监理行业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有关条款均针对施工监理,对设计监理要求不明确。所以设计监理在实践上基本空白,能在设计阶段推行监理的更是寥寥无几。1998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政策性和技术性要求,未把工程造价是否合理列入审查内容,使得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造价审查的依据不足。
设计招标评标不规范。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进行违规操作,搞“暗箱操作”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任意压低设计费,压缩设计周期,使设计招投标流于形式。并且只注重了设计方案招标,不重视技术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招标工作。一旦方案中标,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就成为方案中标单位的一揽子工程,由于在后面的设计中缺乏竞争机制,设计单位造价控制的积极性就不高了。在设计评标过程中,只注重外观造型,追求多功能高标准,而忽视了设计方案的造价因素。同时注重考虑哪家设计单位的设计费用报价低就选定其为中标单位,其评标因素不合理,而影响到工程投资的20%甚至30%.设计人员知识结构不全面,缺乏经济思想。在设计阶段,一些设计人员专业知识不够过硬,对于工程项目具体要求不够了解,重技术轻经济的思想没有改变,导致大量不必要的浪费,更导致设计概算的失控,出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严重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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