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与评标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办法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内容。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包含了工程直接费,工程间接费,利润和各种税费等。不象以往定额计价那样有定额直接费表,再有各种费、税、材料价差表;最后才能知道工程造价。相比之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显得简单明了,更适合工程的施工招投标。
2、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实力报价,从而打破了工程造价形成的单一性和垄断性,呈现出有高有低的多样性报价。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很大程度是工程单价的竞争,如仍采用以往的定额计价模式,竞争就不能真正体现。
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工程量清单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报价基础,结算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方法计量实际完成数量,也就是说数量是司调整的。
4、投标单位报价的多样性,有利于逐渐推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从而达到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之目的。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的意义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更进一步体现公平竞争。以往投标报价的计算采用指令性计量计价的模式,计算规则、计算依据相同,这种计价模式由于招标人的标底计算与投标报价计算都是按相同定额、相同图纸、相同技术规范进行的计算与取费,因而“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与价格是静态的比较、数学计算准确度的比较,根本无法真正体现投标单位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各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基础上,即可按国家定额并结合本企业的企业定额单价进行计价,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工程量计算错误,不仅真实地反映出各投标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和竞争能力,而且使招投标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使企业具有了自主定价的权力与市场正当竞争的条件,从而能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各投标入真正竞争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企业内部人员素质、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生产力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机械化施工水平等方面。而所有这些,均集中反映在企业定额里。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更能体现工程招标投标的本质目的。招标投标是合同签定的过程,其目的是签定合同并更好地履行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投标强调“量价分离,风险分担”,招标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工程“价”的风险,从而使得中标合同价更趋合理。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投标的评审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竟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价除外”;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对于工程成本的构成已经明确,但成本价的概念却一直比较模糊。因为在建设工程中成本价的含义很广,它既有社会成本、企业成本,既有直接成本、又有间接成本等等。笔者认为,确定成本价或投际下浮幅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第—是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实际投入量和需要量;第二是虽不直接投入,但为了工程必须发生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等间接发生的费用;第三是根据承包商的实力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利润和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根据以上因素考虑的成本价和投标下浮幅度范围所得出成本价和投标报价,才是比较合理的价格既“合理低价”,才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真正愿意接受的工程造价。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要求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应注意“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自身个别成本价”的差别。“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在投标时的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预算定额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其个别成本价,即通过工程量清单及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落实《招标投标法》“合理低价中标,并且不低于成本价”的关键。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投标中做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
3、由于以往招标投标采用现行定额作为计价依据,所以只对各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而对投标报价的组成不作分析、评审。因此,投标报价中的漏项、缺项,甚至为了中标而事后索赔的故意少报、漏报现象严重存在,恶意压低造价和哄抬造价的事也时有发生。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后,特别强调要对投标报价作系统分析,即回标分析。回标分析是对有效的投标文件报价进行,目的是查清各投标报价是否有漏项,是否有过高或过低的报价,是否有哄抬造价和低于成本的报价。对回标分析中发现的疑问和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事项,经有关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后,由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方可作为评标的依据。
4、建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的澄清制度。评标委员会在审查了回标分析报告后,作出各投标人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明细表,要求各投标人对此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应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清单报价澄清制度,给投标商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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