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思考与实践(一)
一、“阳光造价”管理体系概念的提出
“阳光造价”管理体系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强化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解决方案。从管理的深度上看,“阳光造价”管理体系强调对工程造价全过程的跟踪,从招投标、合同、结算三个环节入手,争取改变过去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重事后审查、轻事中监督、无事前指导的被动、孤立管理方式。从管理的广度上看,“阳光造价”管理体系强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联合,对政府投资形成管理、监督的合力,最终实现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
二、“阳光造价”管理体系尝试解决的问题
(一)尝试对工程造价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涉及建设工程的各阶段,但由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现状,建筑工程发包、承包阶段的造价管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前期的造价管理在发展改革部门。即使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工程造价的行政管理工作分散于定额、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合同等各个管理部门,缺乏有机联系和相互协调机制。这种分割管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管理体系,使工程造价全过程基本处于失控状态。“阳光造价”管理体系的提出,尝试实现对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
(二)尝试加强对市场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长期以来,对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管一直是薄弱环节。一方面,由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职能限制、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滞后等原因,对不规范计价行为的监督执法缺乏有效手段。另一方面,由于建设各方主动控制工程造价意识不强,工程造价事前主动控制少,事后被动控制多现象十分普遍,由此引发了工程“三超”、结算扯皮和拖欠工程款等一系列的不良反应。“阳光造价”管理体系的提出,尝试通过一些针对性的手段,加强对市场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阳光造价”管理体系的主要制度支撑
(一)“三价备案”制度。“三价备案”制度是指对投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进行备案管理的制度。从2005年1月开始,云南省建设厅提出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了投价、合同价、结算价“三价备案”制度。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通过对三价的掌握和跟踪管理,全面的参与到工程的造价管理过程中去,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
“三价备案”制度的具体模式如下:
1、拦标价备案。“拦标价”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范围,是评标报价的一把尺子。“拦标价”设置上限值和下限值,在商务标的评审中作为判断报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拦标价”上限值是在云南省2003版计价依据平台上结合市场价格计算出的无优惠全费用预算价,体现了社会平均造价水平,是政府控制投资的依据;“拦标价’’下限值是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合理低价。2005年,我们着手开始对国有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的拦标价进行备案。高于拦标价中标的,需要向造价管理部门解释。
2、合同价备案。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价报同级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的,需要向造价管理部门解释。
3、结算价备案。工程结算报告形成后,应将结算价报同级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结算价与合同价不一致的,需要向造价管理部门解释。
(二)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流程如图所示: 网上造价论坛解决不了的问题专家例会听证
(专家以个人名义自由回复用户提问或发表意见)
(专家集中讨论疑难问题解决纠纷,以标准定额处名义发布)工作制度:省建设厅面向社会聘任了30名工程造价技术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30名专家分3组,每组10人,每个月召开两次例会,每次10名专家参加。一方面每位专家要在信息网的造价论坛上以个人名义积极回复用户的提问,年度回复数量、质量不达标的专家将被解聘,另一方面,每位专家要在听证例会上积极发言,解决问题,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的专家年终也将被解聘。
2006年以前,云南省的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工作由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的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办公室只有3位工作人员),人少事多,再加上工程造价纠纷日趋复杂,因此在造价纠纷解决、定额解释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听证制度的确立,及时的解决了这些问题。一方面,30位专家主持的造价论坛,可以透明的、及时的、最大限度的解决日常管理工作问题,活跃学术讨论气氛;另一方面,30位专家参与的例会听证,可以起到集思广义的效果,有效协调解决复杂的造价纠纷,同时,也可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政策提供讨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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