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思考与实践(二)
(一)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 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同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2、按照“扶强扶优、做专做精”的原则,对全省工程造价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加速形成全省造价咨询企业甲级做强、乙级做大、末位淘汰的竞争局面。鼓励和引导量大面广的乙级中小企业向专业咨询、队伍精干、质量过硬方向发展,同时加强与甲级企业的协作配合。
3、解决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结算管理和清单计价模式下商务标中各项费用的确定原则进行了规定。
4、积极推广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加强建筑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快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行业内的推广应用,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效率。
(二)严格执法监督
1、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将已备案工程的拦标价、合同价、结算价情况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2、联合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工程造价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3、积极到各州、市进行调研,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同时,利用召开全省标准定额工作会议或其他会议的机会,召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召开座谈会交流经验。
4、建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制度。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过程如存在不执行三价备案制度、执业行为不规范、不遵守执业道德等情况,根据情节轻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档案与企业资质延续挂钩。
五、“阳光造价”管理体系推行以来取得的成果和发现的问题
2005年1月,我们在云南省大理州、红河州、楚雄州、曲靖市和玉溪市“三州两市”试点推行“三价备案”制度。2006年5月,我们着手建立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听证制度。从两个制度的试行情况看,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果。
(一)切实加强了工程造价全过程的监管,使企业的造价管理进程全程置于“阳光”下,确保了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质量。
(二)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三超”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了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促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四)积累了第一手的,全面确切的工程造价数据,方便下一步造价指数指标工作的开展。
(五)有效解决了传统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工作中出现的解决不了、解决不满意、回答不合理等问题,同时,增加了定额解释这项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活跃了学术气氛。
在取得上述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执行“三价备案”制度缺乏政策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审查性备案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三价备案”制度不实行抽查型的审查性备案,那么“三价备案”工作将流于形式,实际意义不大,但实行审查性备案,则需要上位法赋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权。二是没有开展审查性备案工作的经费。实施审查性备案,要组建专门机构,由一批技术人员参与实施,必然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目前,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经费。三是缺乏对不执行“三价备案”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手段。
(二)执行“三价备案”制度缺乏支持。在建设系统内部,需要设计、招标等管理部门的配合。在建设系统外部,需要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如与这些部门配合不好,“三价备案”制度将很难实施。
(三)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听证制度缺乏专家级的造价人才,缺乏工作资金。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听证制度效果好坏,关键在于技术专家的素质,如何组建一个新老搭配、技术拔尖、专业协调、认真负责的专家组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困难。另外,造价纠纷、定额解释听证制度的日常运作需要资金维持,这笔资金也需要筹措。
六、下一步的工作设想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主要有以下打算。
(一)对拦标价实行审查性备案。根据目前的情况分析,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三价备案”制度有很大的难度。我们认为可以先从拦标价备案入手,推行抽查型的审查性备案。
(二)以推行“三价备案”制度为契机,再造管理流程,转变管理机制。在下一步工作中,建设部门必须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的横向联系,从封闭式管理机制转向协调、共享的开放式管理机制。
(三)完善造价信息发布平台。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亟待加强,一是加快网上造价论坛的建设工作。二是加强造价指数、指标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近两年来,通过更新观念,创新机制,尝试推行“阳光造价”管理体系,云南省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些多年来体制造成的工程造价管理“顽症”,造价纠纷明显减少,投资效益显著提高,但是和先进城市相比我们还存在很多不足。下一阶段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完善“阳光造价”管理体系,为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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