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理低价”的粗浅认识
一、现行计价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在工程建设中,按现行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为依据计算的工程造价,与开发商和承包商能接受的承包价格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如一般砖混结构的住宅工程,按现行定额计算工程造价约为750元/m2左右,而市场竞争价格仅为600元/m2左右,其他类型的工程也同样存在着类似问题。
那么为什么预算造价与实际承包价有如此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浙江省94年定额(包括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等)与目前市场经济已不相适应,因为浙江省94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是在原84年定额的基础上考虑一定的定额幅度差及人工降效系数等因素后制定的定额,也就是说94年定额的编制仍是政府控制下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它与目前市场经济已不相适应。二是取费基数较大造成费率过高,大家知道,88与94年取费标准的不同之处是:88费率是按企业级别收取,而94费率是按工程类别收取。88取费定额中的三级收费标准相当于94取费定额中的三类收费。据查88年一般民用建筑工程三级企业的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4.1%,而94年三类民用建筑工程的费率为直接费的24.5%,从表面看二者费率基本相同,但取费基数完全不同。现以钢材、木材、水泥三大材的预算价格为例:1、钢材:88年元钢综合价格约为820元/T,94年元钢综合价格为2802元/T,二者之比取费基数扩大3.4倍。2、水泥:88年水泥综合价为106元/T,94年水泥综合价为379元/T,二者之比取费基数扩大3.6倍。3、木材:88年与94年二者价格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其他材料94价格均高于84价格。笔者认为这是造成目前工程造价偏高的主要原因。
二、不合理低价竞争对建筑市场的冲击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发包方应对各投标单位一视同仁,投标单位应以良好的信誉、先进的施工方法、较高的管理水平、相对合理的工程报价和工期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但由于一些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出现了发包单位盲目压价(目前一般工程的下浮系数已高至为总造价的10-20%,有的甚至达到30%),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以低报价,甚至把报价降到成本价以下,来达到中标的目的。这种把报价降低到成本以下的过度竞争行为,违背了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规律,超过了承包商的承受能力,这势必影响工程质量。低价竞争的现象在目前建筑市场中比较普遍,从工程承发包环节来看,作为发包方不按造价构成的规律来分析和考虑下浮比率,往往随意确定下浮幅度,并且采取“一压、二挤、三拖欠”(即压造价、挤工期、拖欠工程款)的手法。作为承包商为了占有市场,宁愿低价承包,甚至亏本承包,这极大地扰乱了整个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造成低价承发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承包商由于不具备建设开工条件,投资金额不足,欲将资金的困难转嫁到承包商身上,以较少的建设投入去获取较大的利润。有的承包商对造价构成了解不深,业务不熟,相互攀比竞相压价陷入怪圈。一些承包商由于任务不足为求生存委曲求全而让利承包。个别承包商不负责任,层层转包,甚至为包工头出卖空证照,坐收渔利,使用廉价低质及低价劣质的劳动力和材料等等。低价承包的后果是造成有些承包商执行施工程序不规范,施工安全没有保障,施工质量隐患重重,有些承包商为保证质量、维护信誉,不得不自身消化由于资金不足带来的经济负担,使企业背上经济包袱,造成资金周转的不灵,经济陷入极度困境。便宜无好货,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保证。
三、对“合理低价”的认识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市场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改变现行招标投标过程中一些无序竞争,大幅度压低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并明确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对于成本的构成前面已经明确,对于什么是成本价的问题,一直是困扰造价管理工作者的难题。因为在建设工程中成本价的含义很广,它既有社会成本、又有企业成本、既有直接成本、又有间接成本等等,但无论成本的概念有多广,我们造价管理部门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确定成本价或投标下浮幅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实际投入量和需要量,
2、虽不直接投入,但为了工程必须发生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等间接发生的费用,
3、根据承包商的实力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利润率,
4、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根据以上因素考虑的成本价和投标下浮幅度范围,所得出成本价和投标报价,才是比较合理的价格(即我们所说的“合理低价”),才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真正愿意接受的工程造价。
由于我们目前采用的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同时一些发包单位与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招标认识的偏差,因此,目前大多数工程的合同承包价与预算造价的差距较大。
针对这个问题,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定额执行情况、以及市场的运作情况,及时拿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成本价计算范围,在确定计算范围时我们应按“固定量、放开价、控制费”的原则来考虑。
第一,所谓“固定价”就是把现行浙江省94预算定额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实物性消耗量,即直接投入的材料消耗量,对这部分定额含量可以以原定额为基础,结合目前的施工技术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作适当的补充和修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执行。第二部分为非实物性形态的费用,如:超高增加费、塔吊增加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和安拆费等,对这部分费用可以放开,让各投标单位根据自身的实力考虑收取的高低;
第二、所谓“放开价”就是能放开的尽量放开,如: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单价等等。对材料单价我们可以分为主材和次材二种,主材即八大材及饰材,次材主要指价低用量少的零星材料。凡是放开的人工、机械、材料单价,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当时、当地的市场情况及时发布价格信息或参考系数;
第三,所谓“控制费”就是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筑市场情况、人力资源的现状,企业的实力等因素测算并发布的各类工程的最高和最低的取费幅度范围,发布的费率应包括间接费、利润及相关费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根据造价部门根据以上口径,测算各类招投标工程的下浮幅度范围,这样既保护了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又规范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市场。
上一篇:签订施工合同十大注意
下一篇:政府采购招投标6大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