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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理机构如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一)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工作程序
  1.承包商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需要承包商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的意见,退回承包商单位修改后再报审。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4.承包商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5.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6.规模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建设单位批准可分阶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还应编制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充分考虑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及法规的要求,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1.全面性。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组织系统与管理、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劳动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布置,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保护措施。
  2.可行性。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主要内容的措施、计划、流水段的划分,流水节拍,各项交叉作业是否符合实际,合理可行。
  3.针对性。承包单位是否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的特点及难点,施工条件是否分析充分。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内容是否针对工程特点,如深基础、大体积混凝土,高标号砼,预应力张拉,如深基础、大体积混凝土,高标号砼,预应力张拉,转换层施工等。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限期工程的赶工措施是否可行,闹市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措施是否得当。
  4.先进性。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杜绝采用落后、淘汰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
  5.自主性。在满足合同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尊重承包单位的自主技术决策和管理决策。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审查应着重从“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四个方面进行。
  1.质量方面
  ⑴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组织结构是否健全。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齐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机械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材料员、试验员、电工、焊工、塔吊工)
  ⑵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同《监理规范》中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验以及工序的报验制度相结合。
  ⑶ 审查重点应为施工方案的选择;施工顺序,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机械的选择、工程施工的流水组织。
  施工顺序应符合先地下、后地上;先土建、后设备,先主体后围护的基本规律。施工顺序是按照单位工程工期的要求,建筑结构的特点,劳动、材料、机械供应等具体情况确定的。施工顺序必须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要与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相协调,满足质量、安全、环保的要求。
  施工方法应着重审查影响整个单位工程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对于工程量大、重要地位、特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对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的分部工程要详细审查。
  施工机械的选择是施工方法选择的中心环节。审查主导工程的机械,根据实施条件和工程特点,其最适宜的类型和型号,既满足施工的要求,又要经济合理充分发挥施工机械的作用,提高机械使用率。
  流水施工审查的主要参数,施工段、工作持续时间、流水节拍的划分,计算是否合理正确,还应同施工进度计划相结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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