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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持续增长,各地纷纷加大了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施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但施工企业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现结合自己在建筑企业多年的工作实践,谈谈施工企业该如何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法律风险。
  发包人履约能力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中,面临的最大的风险是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最后没有支付工程款的能力。
  施工企业带垫资承包工程的现象使施工企业承受了巨大的资金压力,但是为了中标承建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不同意垫资条款,施工企业因此承担了原本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了施工中带垫资的合法性。但是即使是施工企业带垫资,还是会由于各种发包人的原因,经常出现不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
  针对此种法律风险,施工企业应做到:一在接洽工程的时候,应加强对发包单位的尽职调查,这包括对发包人工商信息、资质情况、不良记录等情况的调查,确保发包人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防范风险于未然;二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候,应按合同约定做好签证与索赔工作。
  工期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现在施工企业所遇到的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不能按期竣工,而现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施工企业更为不利。比如工期是300天,甲方只要拿出相应的开工报告和竣工报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相差时间超出300天,如实际工期为400天的,如果这100天是甲方原因造成的,施工企业就必须要举证证明是甲方责任,否则就可以认为施工企业工期延误。就像医疗事故一样,医院要证明病者死亡与其无任何因果关系,否则,就由医院对医疗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工期顺延的损失。通过及时签证与索赔,可以有效的减少由于发包人原因致使施工企业工期延长的损失。
  工程变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原先的设计图纸进行变更,而要求施工总包方按照变更后的设计进行施工,导致工程量的变更,而可能使工程价款变动,并使工期拖延。
  针对发包人对原先的设计图纸进行变更而导致工程款变动的情况,施工总包方应当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根据2005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予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则视为变更工程价款已被确认。但是如果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也有权不进行调整。这就要求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调整情形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明确的调整金额,以免日后出现发包人不予认可的情形。
  施工总包方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同时,对于因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相应顺延的要求,否则,如施工总包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就工程设计变更提出工期顺延报告的,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工期变更,而不能够顺延工期。因此,为了防范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工期延长的情形,施工总包方须及时做好签证工作,及时要求变更价款,顺延工期。
  材料供应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总包方会根据工程的需要,与一系列的材料商,如混凝土、钢筋、木材等供应商签订购销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在合同中约定材料的价款、提供的时间、提供的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但是由于市场具有不可预见性,往往会出现材料涨价,供应商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供货,或者由于其他非施工总包方原因导致供应商迟延供货,而出现施工总包方陷入没有材料不能进行施工的情形,导致进度拖延,工期延误,造成巨大的损失。
  针对材料供应商可能会出现的或已出现违约行为,施工总包方应当在订立购销买卖合同之时,将违约责任明确,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当材料商出现违约行为时,为了工程的顺利施工,施工总包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及时发函给材料商,要求材料商及时供货,同时保留要求材料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施工总包方造成工期延误停、窝工等损失的权利,这样施工总包方可以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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